
在漢英法律與語言學視角下,“差别待遇”指基于非客觀标準(如種族、性别、宗教等)對個體或群體實施的區别對待行為,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法律語境與社會倫理綜合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章,差别待遇指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晉升等環節對勞動者實施與職業無關的不合理區别對待,構成就業歧視。其本質在于剝奪平等機會,違反《憲法》第三十三條“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就業促進法》釋義)。
在英美法系中,“差别待遇”對應以下術語:
指主觀故意性歧視,即因特定群體身份(如膚色、國籍)直接給予差别對待。例如在McDonnell Douglas Corp. v. Green (1973)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将其定義為“因受保護特征導緻的明顯不利處理”(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廣義涵蓋制度性偏見,如《公民權利法案》第七章禁止基于種族、性别等的歧視行為。
拒絕聘用育齡女性(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英文表述:Gender-based disparate treatment in hiring。
醫療機構優先救治特定戶籍患者,構成資源分配不公(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8號)。
概念 | 差别待遇 | 合理區别 |
---|---|---|
判定标準 | 基于非職業關聯特征 | 基于客觀能力/崗位需求 |
法律性質 | 違法(如種族歧視) | 合法(如消防員身高要求) |
英文對應 | Unjust Differential Treatment | 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 |
權威參考來源
差别待遇在不同法律領域中有不同含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解釋:
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實行不同交易價格或條件(如付款方式、售後服務等),導緻部分交易方處于競争劣勢。
典型表現:對同類客戶收取不同價格、給予區域性差價、設置差異化返利政策等。這類行為可能構成壟斷,違反《反壟斷法》中的公平競争原則。
指國家在對待本國與外國主體時實施的差異化措施,分為兩種形式:
兩類定義的核心區别在于實施主體(企業 vs. 國家)和法律評價标準(違法性 vs. 可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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