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andonment of ship
devolution
【经】 abandon; abandonment
sail; shipping; vessels
【法】 ship
在汉英法律及保险术语中,“委付船只”对应的英文表述为“Abandonment of Ship”,指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在船舶发生推定全损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以获取全额赔偿的法律行为。该制度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3条,要求被保险人须在知悉损失后合理时间内发出委付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委付船只须满足三个要件:①存在实际全损不可避免或修复费用超过船舶价值的情况;②须就整艘船舶进行委付;③不得附加条件。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18条则明确了共同海损中的委付程序。
实务中,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即取得船舶残骸所有权,但同时也需承担清除残骸、污染治理等后续责任。这一制度平衡了保险双方权益,在重大海难事故处理中具有特殊价值。伦敦劳合社(Lloyd's)的保险案例数据库显示,2020-2024年间全球年均发生船舶委付案件约17起,主要集中于油轮和散货船类型。
“委付船只”是海商法和海上保险领域中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涉及保险标的(船只)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转移与赔偿机制。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委付的概念
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如船只)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主动将标的物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法律行为。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法律性质
“委付船只”是海上保险中处理推定全损的特殊制度,通过所有权与赔偿责任的转移平衡双方权益。其核心在于被保险人在船只无法经济修复时,通过让渡权利换取全额赔偿,而保险人则需评估接受委付后的潜在风险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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