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 incomplete program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不完全程序"对应的英文术语为"incomplete procedure",指未完全满足法定形式或实质要件的法律程序。该概念包含两层核心含义:
形式要件缺失 在诉讼法领域,不完全程序特指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期限完成的司法流程。例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证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或未完成必要的公告程序即作出判决。此类程序瑕疵可能导致已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发回重审。
实质条件不充分 在行政许可领域,指申请材料未达到法定完整标准但已启动审查流程的情形。如《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的"补正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受理阶段发现材料不全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此时程序状态即构成典型的不完全程序。
该术语与"违法程序"存在本质区别:不完全程序属于可补正的瑕疵程序,而违法程序则因根本性违法必须撤销。英美法系中对应的"procedural irregularity"概念(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强调程序缺陷的可修正性,与中文术语形成跨法域对应。
“不完全程序”这一表述需要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以下是两种常见领域的解释:
指程序代码未完成或存在逻辑缺陷,无法实现预期功能的状态。例如:
这类程序通常无法通过测试,需进一步调试和完善。
指未按照法定流程完整执行的操作,可能影响结果的合法性。例如:
此类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法律文件无效,需通过补正程序修复。
若您有具体应用场景,可提供更多信息以便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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