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incomplete program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不完全程式"對應的英文術語為"incomplete procedure",指未完全滿足法定形式或實質要件的法律程式。該概念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形式要件缺失 在訴訟法領域,不完全程式特指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期限完成的司法流程。例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證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或未完成必要的公告程式即作出判決。此類程式瑕疵可能導緻已作出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發回重審。
實質條件不充分 在行政許可領域,指申請材料未達到法定完整标準但已啟動審查流程的情形。如《行政許可法》第34條規定的"補正告知制度",行政機關在受理階段發現材料不全時,可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内補充,此時程式狀态即構成典型的不完全程式。
該術語與"違法程式"存在本質區别:不完全程式屬于可補正的瑕疵程式,而違法程式則因根本性違法必須撤銷。英美法系中對應的"procedural irregularity"概念(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強調程式缺陷的可修正性,與中文術語形成跨法域對應。
“不完全程式”這一表述需要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兩種常見領域的解釋:
指程式代碼未完成或存在邏輯缺陷,無法實現預期功能的狀态。例如:
這類程式通常無法通過測試,需進一步調試和完善。
指未按照法定流程完整執行的操作,可能影響結果的合法性。例如:
此類程式瑕疵可能導緻行政行為被撤銷,或法律文件無效,需通過補正程式修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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