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partner
form a partnership; joint stock; partnership
【法】 consortium; joint stock; partnership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合股人(Partner)在汉英法律语境中特指基于契约关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担风险的主体,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方面:
法律定义与责任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合股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一责任划分与国际通行的《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对"partner"的定义一致,即"自愿联合从事商业活动并共享利益的个体"。
权利与义务框架
合股人依法享有企业事务决策权(《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利润分配请求权(第三十三条),同时承担如实出资义务(第十七条)及竞业禁止义务(第三十二条)。英美法系中,《统一合伙法》(Uniform Partnership Act)进一步规定合伙人需履行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
企业组织形态关联性
该术语主要应用于合伙企业(Partnership Enterprise),区别于公司制企业的股东(Shareholder)。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采用合伙制的主体常见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合股人”是一个与商业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概念,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释:
合股人指通过共同出资、共享经营收益并共担风险的方式组成合股企业的成员。这类企业由两个或多个合股人共同拥有,其本质特征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成员既参与投资又可能参与经营管理。
“合股人”与“合伙人”在多数语境下可互换,但“合股”更强调资本联合特性(如、9所述),常见于需要明确出资比例的场景,而“合伙”涵盖范围更广,包括资源、技术等非货币出资形式。
注:具体权责需以《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为准,不同企业类型(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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