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ependence of trial and decision
审判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干涉的法律原则。该原则包含两层核心含义:
中文术语:
“审判独立”是中国《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强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法理基础源于权力制衡理论,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英文对应:
“Judicial Independence”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概念,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85年)定义其为“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且法官的裁判行为不受不当干预”。英文术语强调法官的职务豁免权(Immunity)和终身任职保障(Tenure)等制度支撑。
来源:联合国《Basic Principl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如第166号指导性案例)明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均规定,人人享有由“独立且无偏倚的法庭”公正审判的权利,进一步强化审判独立的普世价值。
来源: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审判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其内涵和特点可综合以下要点进行解释:
审判独立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整体独立
审判独立强调法院作为整体的独立性,而非法官个人或合议庭独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最终裁判体现法院的集体意志。
依法性与制约性
法院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审判权,包括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需严格依法进行。同时,审判独立并非绝对,需接受法律监督(如检察监督)和制度约束,避免权力滥用。
排除外部干涉
具有排他性,即法院有权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非法干预,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与党的领导关系
我国法院坚持党的领导,但党委不直接审批案件,而是通过政策指导保障依法独立审判。
审判独立与检察监督存在一定张力。现行检察制度可能对审判权形成制约,但需通过制度设计平衡独立性与监督需求。
该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旨在通过司法权的独立运行保障公平正义,同时通过法律约束防止司法专断。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历史背景,可参考《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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