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ependence of trial and decision
審判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外部力量幹涉的法律原則。該原則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中文術語:
“審判獨立”是中國《憲法》第131條明确規定的基本原則,強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其法理基礎源于權力制衡理論,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性。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英文對應:
“Judicial Independence”是國際通行的法律概念,聯合國《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1985年)定義其為“司法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且法官的裁判行為不受不當幹預”。英文術語強調法官的職務豁免權(Immunity)和終身任職保障(Tenure)等制度支撐。
來源:聯合國《Basic Principl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案例指導制度(如第166號指導性案例)明确: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
《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均規定,人人享有由“獨立且無偏倚的法庭”公正審判的權利,進一步強化審判獨立的普世價值。
來源: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審判獨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其内涵和特點可綜合以下要點進行解釋:
審判獨立指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我國《憲法》第126條明确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法院整體獨立
審判獨立強調法院作為整體的獨立性,而非法官個人或合議庭獨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最終裁判體現法院的集體意志。
依法性與制約性
法院必須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審判權,包括程式、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均需嚴格依法進行。同時,審判獨立并非絕對,需接受法律監督(如檢察監督)和制度約束,避免權力濫用。
排除外部幹涉
具有排他性,即法院有權排除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的非法幹預,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與黨的領導關系
我國法院堅持黨的領導,但黨委不直接審批案件,而是通過政策指導保障依法獨立審判。
審判獨立與檢察監督存在一定張力。現行檢察制度可能對審判權形成制約,但需通過制度設計平衡獨立性與監督需求。
該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石,旨在通過司法權的獨立運行保障公平正義,同時通過法律約束防止司法專斷。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背景,可參考《憲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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