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ocialist ownership by the entire people
socialism
【法】 social justice
【法】 national ownership; ownership by the whole people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Socialist Ownership by the Whole People)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基本性质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其巩固和发展。其本质是通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关键生产资料(如土地、能源、金融等)实行统一管理。
实现形式与运行机制
主要通过国有企业(SOEs)实现资源配置,例如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央企体系。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确保资产服务于公共利益,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供给。
与集体所有制的区别
区别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覆盖范围更广,强调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例如《新时代的中国与世界》白皮书指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国家战略任务,而集体所有制侧重特定区域或行业。
经济作用与历史发展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消除阶级剥削的基础,中国结合国情发展出全民所有制理论。当前实践中,该制度保障了电力、通信等关键领域的安全稳定供应,支撑国家现代化战略。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其核心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以下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指全体劳动人民通过国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与社会化大生产高度适应。
在现阶段,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即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产权。
本质特征
包括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以及国有企业、银行、交通设施等经济实体。
通过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与社会化生产的矛盾,为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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