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ight of trade mark; trade mark right
商标权(Trademark Right)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与禁止权。以下从法律属性、权利内容及保护维度进行详细解释:
专有性
注册人享有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独占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英文术语为Exclusive Right to Use,体现排他性控制。
地域性
商标权效力限于注册国/地区(参考WIPO《商标法条约》第3条)。例如中国注册的商标在美国不受自动保护(需通过USPTO另行注册)。
使用权(Right of Use)
注册人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如加注®符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禁止权(Right to Prohibit)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典型案例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0号。
许可与转让权
可通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或转让全部权利(《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欧盟知识产权局要求转让需书面备案(EUIPO Guidelines)。
混淆理论(Likelihood of Confusion)
侵权判定核心标准,参考美国《兰哈姆法》第15章。中国司法实践采用"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标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2020〕19号)。
合理使用例外
描述性使用(如说明商品功能)不构成侵权,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美国判例KP Permanent Make-up v. Lasting Impression确立了类似原则。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禁止在不相关领域恶意使用(《商标法》第十三条)。WIPO驰名商标保护细则见。
注:本文法律依据更新至2023年现行有效版本,国际条约参考最新修订文本。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性、排他性权利,其核心在于通过注册获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以下是综合多来源的详细解释:
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我国实行注册取得原则,需向商标局申请并经核准。注册需遵循自愿与强制结合原则,例如烟草制品必须注册商标。
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用于融资、转让或抵债。其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维护市场秩序。
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程序,可参考《商标法》或上述来源中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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