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easement
legal
servitude
【经】 easement; right of way
法定地役权(Statutory Easement)是指基于法律明文规定而非当事人协议设立的地役权,其核心是为公共利益或特定社会需求,对不动产权利人施加法定的限制或义务。该术语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由成文法赋予的、为特定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例如公共设施建设所需的通行权或管线铺设权。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法定地役权具有三个特征:1)设立依据为强制性法律规定;2)权利主体通常为公共机构或特定受益人;3)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中国《民法典》第372条虽未直接使用“法定地役权”表述,但通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款预留了相关制度的解释空间。
美国《财产法重述》(第三版)第2.6条列举了典型的法定地役权类型,包括紧急通行权(emergency access)、历史保护地役权(preservation easement)和海岸线公共通行权(coastal access)。英国《土地登记法2002》第27条则规定了政府强制购买地役权的程序。
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需平衡公私利益。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审理涉及输变电线路铺设等绿色能源项目的法定地役权纠纷案件。
权威文献参考:
法定地役权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为实现公共利益或特定社会需求,直接赋予一方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的核心区别在于设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明确:“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此条款虽主要针对约定地役权,但为法定地役权的适用提供基础框架。特殊领域的单行法(如《电力法》《公路法》)则对法定地役权有具体规定。
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文或适用案例,可参考《民法典》或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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