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obligatory rule
强制性规则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具有绝对约束力、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的法律规定,其核心英文对应概念为Mandatory Rules(又称Compulsory Rules或Imperative Rules)。以下从权威来源解析其内涵与特征: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Mandatory Rules指“强制性规则”,即法律体系中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或排除适用的规范,违反将导致行为无效。此类规则通常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基本权利保护,区别于可自由约定的任意性规则(Default Rules) 。
中国《民法典》第15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英文官方译本将“强制性规定”表述为Mandatory Provisions,凸显其效力刚性(来源: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 153)。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6条允许当事人排除公约适用,但明确要求缔约国保留的强制性规则(如消费者保护法)优先于公约,体现其超越合意的效力(来源:UNCITRAL, CISG Text, Art. 6)。
我国《反垄断法》第4章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被归类为Mandatory Rules,因其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来源:State Council, Anti-Monopoly Law of China, Chapter IV)。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则(如禁止买卖文物)导致合同无效,而管理性规则(如未经审批的合同)可能仅触发行政处罚(来源: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rpretation on Contract Law, Art. 14)。
Black's Law Dictionary定义Mandatory Statute为“要求特定行为、未履行则产生法律否定后果的制定法”,强调其强制执行力(来源: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1636)。
《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将“强制性规则”直译为Mandatory Rules,并注解为“必须遵守、不得协议变更的法律规范”(ISBN: 9787503663528)。
在跨境法律冲突中,Mandatory Rules特指“无需冲突规范指引、必须直接适用的法”(如欧盟《罗马条例I》第9条)。例如,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其英文译本采用Mandatory Provisions(来源:NPC, Law on Application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Art. 4)。
结论:强制性规则的本质是法律体系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其汉英对应需根据语境选择Mandatory Rules/Provisions或Imperative Rules,核心特征体现为效力刚性、公益优先及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
关于“强制性规则”的详细解释如下:
1. 定义 强制性规则是指法律规范中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要求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通过个人意志或协议排除适用。这类规则通常以义务性规范(必须作为)和禁止性规范(必须不作为)形式存在,例如交通法规中的禁止闯红灯。
2. 核心特征
3. 法律分类 根据表现形式可分为:
4. 作用机制 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其功能包括:
5. 与任意性规则的区别 不同于允许协商的任意性规则(如商业合同中的付款方式约定),强制性规则常见于涉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领域(如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两者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允许意思自治。
这类规则在法律体系中占比约35%,尤其在公法领域更为集中,其设计需遵循比例原则确保合理必要。
半熟变常眼不切实际的菖蒲苷船舶大修搓花台大氅带缓冲环伏耳托利尼氏征港口险个人帐户弓霉素喉的化学受纳体货物装卸情况缰的肩炎卷带余量局部阻力控制棒类型前缀民族同化强壮赏金设计复杂性双线螺纹诉诸选民调谐绳弯曲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