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obligatory rule
強制性規則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具有絕對約束力、不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的法律規定,其核心英文對應概念為Mandatory Rules(又稱Compulsory Rules或Imperative Rules)。以下從權威來源解析其内涵與特征: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Mandatory Rules指“強制性規則”,即法律體系中當事人不得通過協議變更或排除適用的規範,違反将導緻行為無效。此類規則通常涉及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基本權利保護,區别于可自由約定的任意性規則(Default Rules) 。
中國《民法典》第153條明确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其英文官方譯本将“強制性規定”表述為Mandatory Provisions,凸顯其效力剛性(來源: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 153)。
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6條允許當事人排除公約適用,但明确要求締約國保留的強制性規則(如消費者保護法)優先于公約,體現其超越合意的效力(來源:UNCITRAL, CISG Text, Art. 6)。
我國《反壟斷法》第4章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被歸類為Mandatory Rules,因其旨在維護市場競争秩序(來源:State Council, Anti-Monopoly Law of China, Chapter IV)。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則(如禁止買賣文物)導緻合同無效,而管理性規則(如未經審批的合同)可能僅觸發行政處罰(來源:Supreme People's Court, Interpretation on Contract Law, Art. 14)。
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Mandatory Statute為“要求特定行為、未履行則産生法律否定後果的制定法”,強調其強制執行力(來源: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1636)。
《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将“強制性規則”直譯為Mandatory Rules,并注解為“必須遵守、不得協議變更的法律規範”(ISBN: 9787503663528)。
在跨境法律沖突中,Mandatory Rules特指“無需沖突規範指引、必須直接適用的法”(如歐盟《羅馬條例I》第9條)。例如,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其英文譯本采用Mandatory Provisions(來源:NPC, Law on Application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 Art. 4)。
結論:強制性規則的本質是法律體系中對意思自治的限制,其漢英對應需根據語境選擇Mandatory Rules/Provisions或Imperative Rules,核心特征體現為效力剛性、公益優先及排除當事人意思自治。
關于“強制性規則”的詳細解釋如下:
1. 定義 強制性規則是指法律規範中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規定,要求主體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通過個人意志或協議排除適用。這類規則通常以義務性規範(必須作為)和禁止性規範(必須不作為)形式存在,例如交通法規中的禁止闖紅燈。
2. 核心特征
3. 法律分類 根據表現形式可分為:
4. 作用機制 通過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其功能包括:
5. 與任意性規則的區别 不同于允許協商的任意性規則(如商業合同中的付款方式約定),強制性規則常見于涉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領域(如食品藥品安全标準)。兩者區分關鍵在于是否允許意思自治。
這類規則在法律體系中占比約35%,尤其在公法領域更為集中,其設計需遵循比例原則确保合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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