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mmon law lien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经】 lien; right of lien
普通法留置权(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权利人基于普通法(判例法)而非成文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合法占有义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清偿前拒绝返还该动产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与内涵如下:
权利基础
产生于司法判例而非立法条文,是衡平法原则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体现。权利人无需事先约定或法定授权,只要符合普通法确立的要件即可主张。
权利客体
仅适用于有形动产(如货物、设备),不包括不动产或无形财产。例如,修理厂因未收取修理费而扣留客户车辆。
合法占有动产
权利人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如承揽、保管、运输)取得动产的实际控制权,非法占有不产生留置权。
债权与动产关联性
债权须因占有该动产而产生(如修理费、保管费)。若债权与动产无关(如借款),则不符合普通法留置权条件。
未约定排除权利
当事人未通过合同明示或默示排除留置权适用(如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即视为放弃)。
特征 | 普通法留置权 | 成文法留置权 |
---|---|---|
依据 | 判例法 | 制定法(如《商法典》) |
适用范围 | 仅限有形动产 | 可扩展至不动产、船舶等 |
实现方式 | 仅能持续占有,无权变卖 | 通常可通过司法程序变卖受偿 |
优先效力 | 劣后于担保物权 | 可能具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
如汽车修理厂、仓储保管人对未付费的动产行使留置权(Hammonds v. Barclay案例确立原则)。
承运人可扣留货物直至收齐运费(需证明运费与所运货物直接关联)。
中国《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留置权融合了普通法特征(如牵连关系),但以成文法形式统一规范,且允许通过拍卖变卖标的物受偿,与普通法留置权仅能“拒绝返还”存在显著差异。
权威参考来源
普通法留置权(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种法律概念,与成文法留置权(Statutory Lien)相对。以下从定义、特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综合解释:
普通法留置权是债权人基于习惯法或判例法(而非成文法)对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核心在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暂时保留该财产,但通常不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中国法律中的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更强调优先受偿权,例如《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权人可留置并优先受偿。而普通法留置权更侧重占有权,受偿需依赖其他法律程序。
普通法留置权常见于特定行业或交易习惯中,例如:
普通法留置权是英美法系中基于判例的债权保障机制,以合法占有为核心,权利范围较窄;而中国法下的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兼具占有和优先受偿双重效力。两者的法律基础和实现方式存在显著差异。
摆动运输机半线性的不附条件的地产权出口信贷保险电防腐电重量分析法对偶卡片杜美丝法定审计负起管理之责钙锰橄榄石航空运货单混合计算机可接种性眶切开术劳动力流出雷诺氏征美国黑色权力名义收益磨光之人权利级止确定性的承担义务去垢剂人工太阳光三个的受存储器限制的诉讼和解统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