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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普通法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lien

分詞翻譯:

普通法的英語翻譯: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普通法留置權(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指權利人基于普通法(判例法)而非成文法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合法占有義務人的動産,并在債務清償前拒絕返還該動産的權利。其核心特征與内涵如下: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屬性

  1. 權利基礎

    産生于司法判例而非立法條文,是衡平法原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的體現。權利人無需事先約定或法定授權,隻要符合普通法确立的要件即可主張。

  2. 權利客體

    僅適用于有形動産(如貨物、設備),不包括不動産或無形財産。例如,修理廠因未收取修理費而扣留客戶車輛。


二、成立要件

  1. 合法占有動産

    權利人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如承攬、保管、運輸)取得動産的實際控制權,非法占有不産生留置權。

  2. 債權與動産關聯性

    債權須因占有該動産而産生(如修理費、保管費)。若債權與動産無關(如借款),則不符合普通法留置權條件。

  3. 未約定排除權利

    當事人未通過合同明示或默示排除留置權適用(如約定“先交貨後付款”即視為放棄)。


三、與成文法留置權的區别

特征 普通法留置權 成文法留置權
依據 判例法 制定法(如《商法典》)
適用範圍 僅限有形動産 可擴展至不動産、船舶等
實現方式 僅能持續占有,無權變賣 通常可通過司法程式變賣受償
優先效力 劣後于擔保物權 可能具有法定優先受償權

四、典型應用場景

  1. 服務提供者留置權

    如汽車修理廠、倉儲保管人對未付費的動産行使留置權(Hammonds v. Barclay案例确立原則)。

  2. 運輸承運人留置權

    承運人可扣留貨物直至收齊運費(需證明運費與所運貨物直接關聯)。


五、中國法語境下的比較

中國《民法典》第447條規定的留置權融合了普通法特征(如牽連關系),但以成文法形式統一規範,且允許通過拍賣變賣标的物受償,與普通法留置權僅能“拒絕返還”存在顯著差異。


權威參考來源

  1. 《元照英美法詞典》"Lien"詞條釋義
  2. 美國法律協會(ALI)《擔保法重述(第三版)》§ 2.1
  3. 英國判例 Hatton v. Car Maintenance Co.1 Ch. 621
  4. 中國《民法典》第447條立法解讀(全國人大法工委)

網絡擴展解釋

普通法留置權(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種法律概念,與成文法留置權(Statutory Lien)相對。以下從定義、特點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綜合解釋:

1.基本定義

普通法留置權是債權人基于習慣法或判例法(而非成文法)對債務人財産享有的權利,其核心在于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暫時保留該財産,但通常不直接享有優先受償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

2.主要特點

3.與大陸法系留置權的區别

中國法律中的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更強調優先受償權,例如《民法典》第447條規定債權人可留置并優先受償。而普通法留置權更側重占有權,受償需依賴其他法律程式。

4.適用場景

普通法留置權常見于特定行業或交易習慣中,例如:

普通法留置權是英美法系中基于判例的債權保障機制,以合法占有為核心,權利範圍較窄;而中國法下的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兼具占有和優先受償雙重效力。兩者的法律基礎和實現方式存在顯著差異。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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