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mon law lien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經】 lien; right of lien
普通法留置權(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指權利人基于普通法(判例法)而非成文法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合法占有義務人的動産,并在債務清償前拒絕返還該動産的權利。其核心特征與内涵如下:
權利基礎
産生于司法判例而非立法條文,是衡平法原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的體現。權利人無需事先約定或法定授權,隻要符合普通法确立的要件即可主張。
權利客體
僅適用于有形動産(如貨物、設備),不包括不動産或無形財産。例如,修理廠因未收取修理費而扣留客戶車輛。
合法占有動産
權利人必須通過合法途徑(如承攬、保管、運輸)取得動産的實際控制權,非法占有不産生留置權。
債權與動産關聯性
債權須因占有該動産而産生(如修理費、保管費)。若債權與動産無關(如借款),則不符合普通法留置權條件。
未約定排除權利
當事人未通過合同明示或默示排除留置權適用(如約定“先交貨後付款”即視為放棄)。
特征 | 普通法留置權 | 成文法留置權 |
---|---|---|
依據 | 判例法 | 制定法(如《商法典》) |
適用範圍 | 僅限有形動産 | 可擴展至不動産、船舶等 |
實現方式 | 僅能持續占有,無權變賣 | 通常可通過司法程式變賣受償 |
優先效力 | 劣後于擔保物權 | 可能具有法定優先受償權 |
如汽車修理廠、倉儲保管人對未付費的動産行使留置權(Hammonds v. Barclay案例确立原則)。
承運人可扣留貨物直至收齊運費(需證明運費與所運貨物直接關聯)。
中國《民法典》第447條規定的留置權融合了普通法特征(如牽連關系),但以成文法形式統一規範,且允許通過拍賣變賣标的物受償,與普通法留置權僅能“拒絕返還”存在顯著差異。
權威參考來源
普通法留置權(Common Law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種法律概念,與成文法留置權(Statutory Lien)相對。以下從定義、特點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綜合解釋:
普通法留置權是債權人基于習慣法或判例法(而非成文法)對債務人財産享有的權利,其核心在于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暫時保留該財産,但通常不直接享有優先受償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
中國法律中的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更強調優先受償權,例如《民法典》第447條規定債權人可留置并優先受償。而普通法留置權更側重占有權,受償需依賴其他法律程式。
普通法留置權常見于特定行業或交易習慣中,例如:
普通法留置權是英美法系中基于判例的債權保障機制,以合法占有為核心,權利範圍較窄;而中國法下的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兼具占有和優先受償雙重效力。兩者的法律基礎和實現方式存在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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