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law power of arrest
【经】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法】 power of arrest
普通法上的拘捕权(Arrest Power under Common Law)指在普通法体系下,执法人员或特定公民依法暂时剥夺个人自由以配合调查或防止犯罪继续的法定权限。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
执法主体权限
普通法传统中,警察对现行犯(如正在实施盗窃、伤害行为)或存在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的嫌疑人,无需逮捕令即可实施即时拘捕。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第24条明确授权此项权力,要求拘捕必须符合“必要性测试”(如防止证据灭失、保护受害者)。
公民逮捕权(Citizen's Arrest)
普通法允许非执法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实施拘捕,例如目击重罪(felony)发生时。《加拿大刑事法典》第494条及澳大利亚《1958年犯罪法》(Crimes Act 1958)第458条均规定,公民可逮捕正在实施可公诉罪行(indictable offence)的嫌疑人,但需立即移交警方。
程序约束与救济机制
拘捕后须及时告知被捕者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协助权),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交司法审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iranda v. Arizona判决中确立的“米兰达警告”即源于对普通法拘捕程序的补充规范。非法拘捕可触发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第5条进一步将此纳入欧洲人权公约框架。
普通法上的拘捕权是指普通法体系(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中执法机关或公民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其核心特点是强调对合理怀疑的即时判断和程序灵活性。以下是关键要点:
法律依据与执行主体
普通法中的拘捕权通常由警察行使,且分为有令状逮捕和无令状逮捕。例如,警察在有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认为某人涉嫌犯罪时,即使未持有法官签发的令状,也可实施逮捕。这与大陆法系(如中国)需经检察院或法院批准的程序不同(参考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适用条件
程序要求
逮捕后需及时将嫌疑人带至法官处审查,以确认逮捕合法性。这一程序类似中国法中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普通法更强调司法及时介入。
与中国法的对比
中国法严格区分拘留(公安机关决定)和逮捕(需检察院/法院批准),且无公民逮捕权。普通法则更注重执法现场的灵活性,赋予警察较大自由裁量权。
如需更具体的普通法判例或条文细节,建议参考普通法系国家的权威法律文献或判例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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