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idiary remedy
recruit; supply; makeup; reinforce; renew; supplement; complementarity
renewal
【计】 added
【经】 relay; renew; replacement; supplement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医】 law
almsgiving; redress; relief; relieve; succour
【经】 relief
"补充性法律救济"在汉英法律语境下指当主要法律救济手段不足以完全保障权利或实现公正时,所提供的额外或辅助性法律保护措施。其核心在于"补充"(supplementary)与"救济"(remedy)的结合,强调对既有法律救济体系的完善与补足。以下从定义、适用场景及法律依据三方面详细阐释:
中文术语解析
"补充性"指在主救济不足时起辅助、填补作用;"法律救济"指通过法定程序对受损权益的补救。整体对应英文"Supplementary Legal Remedies",常见于比较法及国际法律文书中。在英美法系中,该概念常与衡平法救济(Equitable Remedies)相关联,如禁令(Injunction)或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用于补充普通法上的金钱赔偿1。
与近似概念区分
补充性救济的独特性在于其依附性——仅在主救济(如损害赔偿)无法充分救济时启动2。
民事领域
行政与司法程序
其存在旨在实现"救济充分性"(Adequacy of Remedy) 原则,防止因主救济局限导致实质不公。两大法系均通过成文法或判例确认:
普通法原则:"法律不要求无谓的举动"(The law does not require vain acts),当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衡平法提供补充救济(《美国法律重述·救济篇》§4)4。
大陆法原则: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民法典》第7条)要求司法机构在法定救济不足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实质正义3。
补充性法律救济是指在主要法律救济途径之外,为弥补权益损害而提供的辅助性补救措施。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补充性法律救济强调在常规救济手段(如诉讼、仲裁)无法完全恢复受损权益时,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一步弥补损失。例如,当劳动仲裁未解决争议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行政诉讼后申请国家赔偿。其本质是对原有救济的补充,确保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主要针对两类情况:
相关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工会救济权)、《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援助范围),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制度。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上述标注的网页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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