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idiary remedy
recruit; supply; makeup; reinforce; renew; supplement; complementarity
renewal
【計】 added
【經】 relay; renew; replacement; supplement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almsgiving; redress; relief; relieve; succour
【經】 relief
"補充性法律救濟"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指當主要法律救濟手段不足以完全保障權利或實現公正時,所提供的額外或輔助性法律保護措施。其核心在于"補充"(supplementary)與"救濟"(remedy)的結合,強調對既有法律救濟體系的完善與補足。以下從定義、適用場景及法律依據三方面詳細闡釋:
中文術語解析
"補充性"指在主救濟不足時起輔助、填補作用;"法律救濟"指通過法定程式對受損權益的補救。整體對應英文"Supplementary Legal Remedies",常見于比較法及國際法律文書中。在英美法系中,該概念常與衡平法救濟(Equitable Remedies)相關聯,如禁令(Injunction)或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用于補充普通法上的金錢賠償1。
與近似概念區分
補充性救濟的獨特性在于其依附性——僅在主救濟(如損害賠償)無法充分救濟時啟動2。
民事領域
行政與司法程式
其存在旨在實現"救濟充分性"(Adequacy of Remedy) 原則,防止因主救濟局限導緻實質不公。兩大法系均通過成文法或判例确認:
普通法原則:"法律不要求無謂的舉動"(The law does not require vain acts),當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時,衡平法提供補充救濟(《美國法律重述·救濟篇》§4)4。
大陸法原則:誠信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民法典》第7條)要求司法機構在法定救濟不足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确保實質正義3。
補充性法律救濟是指在主要法律救濟途徑之外,為彌補權益損害而提供的輔助性補救措施。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補充性法律救濟強調在常規救濟手段(如訴訟、仲裁)無法完全恢複受損權益時,通過其他法定途徑進一步彌補損失。例如,當勞動仲裁未解決争議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在行政訴訟後申請國家賠償。其本質是對原有救濟的補充,确保權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主要針對兩類情況:
相關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工會救濟權)、《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援助範圍),以及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制度。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上述标注的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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