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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性法律救濟英文解釋翻譯、補充性法律救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bsidiary remedy

分詞翻譯:

補充的英語翻譯:

recruit; supply; makeup; reinforce; renew; supplement; complementarity
renewal
【計】 added
【經】 relay; renew; replacement; supplement

法律的英語翻譯: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救濟的英語翻譯:

almsgiving; redress; relief; relieve; succour
【經】 relief

專業解析

"補充性法律救濟"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指當主要法律救濟手段不足以完全保障權利或實現公正時,所提供的額外或輔助性法律保護措施。其核心在于"補充"(supplementary)與"救濟"(remedy)的結合,強調對既有法律救濟體系的完善與補足。以下從定義、適用場景及法律依據三方面詳細闡釋:


一、核心定義與漢英對照

  1. 中文術語解析

    "補充性"指在主救濟不足時起輔助、填補作用;"法律救濟"指通過法定程式對受損權益的補救。整體對應英文"Supplementary Legal Remedies",常見于比較法及國際法律文書中。在英美法系中,該概念常與衡平法救濟(Equitable Remedies)相關聯,如禁令(Injunction)或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用于補充普通法上的金錢賠償1

  2. 與近似概念區分

    • 替代性救濟(Alternative Remedies):指多種可選救濟途徑,而非補充關系。
    • 并行救濟(Concurrent Remedies):指可同時主張的救濟方式。

      補充性救濟的獨特性在于其依附性——僅在主救濟(如損害賠償)無法充分救濟時啟動2


二、典型適用場景與法律依據

  1. 民事領域

    • 中國法:《民法典》第1182條規定的侵權賠償不足時,可依公平原則請求"補充賠償"。例如環境污染案中,若損害賠償未能修複生态,可另行主張生态修複費用(《環境公益訴訟解釋》第20條)3
    • 英美法:衡平法院在普通法救濟不足時頒發禁令(Injunction),如阻止持續性侵權行為(參考 Shelfer v. City of London Electric Lighting Co 案)4
  2. 行政與司法程式

    • 行政複議/訴訟的補充:當行政訴訟無法完全糾正行政行為時,當事人可申請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第9條)。
    • 國際法中的適用:WTO《争端解決諒解》第22條規定,若敗訴方未執行裁決,申訴方可申請"補償性中止減讓"(Compensatory 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作為補充救濟5

三、法律功能與價值取向

其存在旨在實現"救濟充分性"(Adequacy of Remedy) 原則,防止因主救濟局限導緻實質不公。兩大法系均通過成文法或判例确認:

普通法原則:"法律不要求無謂的舉動"(The law does not require vain acts),當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時,衡平法提供補充救濟(《美國法律重述·救濟篇》§4)4

大陸法原則:誠信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民法典》第7條)要求司法機構在法定救濟不足時行使自由裁量權,确保實質正義3


參考文獻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Supplementary Remedies" 詞條(線上版鍊接
  2.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Legal Remedies原文鍊接
  3. 北大法寶:《民法典》第1182條釋義(官方解讀
  4. Westlaw:Shelfer v. City of London Electric Lighting Co1 Ch 287(判例摘要
  5. WTO官網: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原文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補充性法律救濟是指在主要法律救濟途徑之外,為彌補權益損害而提供的輔助性補救措施。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核心作用

補充性法律救濟強調在常規救濟手段(如訴訟、仲裁)無法完全恢複受損權益時,通過其他法定途徑進一步彌補損失。例如,當勞動仲裁未解決争議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在行政訴訟後申請國家賠償。其本質是對原有救濟的補充,确保權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二、主要特征

  1. 彌補性:核心功能是填補已造成的損害,如通過賠償金、恢複原狀等方式補救。
  2. 輔助性:需在主要救濟程式(如行政複議、民事訴訟)之後啟動,例如國家賠償需先确認行政行為違法。
  3. 法定性:需嚴格依據《法律援助條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實施。

三、常見形式

四、適用場景

主要針對兩類情況:

  1. 救濟程式未覆蓋的損害:如訴訟勝訴但執行困難時,通過司法救助補充補償。
  2. 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如低收入群體通過法律援助獲得法律支持。

五、法律依據

相關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工會救濟權)、《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援助範圍),以及行政訴訟中的國家賠償制度。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上述标注的網頁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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