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cloacae mittendae
catchment; drain; drainage
【医】 drain; drainage
servitude
【经】 easement; right of way
排水的地役权(Drainage Easement)是地役权体系中具有特殊功能的不动产权利安排,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契约确立相邻土地间的排水系统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2条,该权利允许需役地权利人(dominant tenement)为排水目的,在法律框架内合理使用供役地(servient tenement)的特定区域。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该权利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在工程实践中,该权利常应用于:
权利终止条件包括: $$ begin{aligned} &text{① 基础排水需求消失} &text{② 20年不行使自动失效} &text{③ 双方协议解除} end{aligned} $$ 该公式化表达源自德国《民法法典》第1028条的立法精神,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地役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9条得以具体化。
排水的地役权是地役权的一种具体类型,指需役地权利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他人土地)排放或导引废水的权利,以优化自身土地的排水需求。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概念
排水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需役地权利人可基于合同将废水排入供役地或通过供役地导引至他处(如河流、公共排水系统)。例如,工厂通过邻近土地铺设排水管道,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需通过书面合同设立,登记后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定性与合同约束
与相邻权的法定性不同,排水地役权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范围、期限和费用。
依附性与不可分性
排水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的排水需求,需役地转让时,地役权通常一并转移。
农业生产
农田需通过相邻土地排水防洪时,可通过设立排水地役权解决。
工业生产
工厂排放废水需经过他人土地,需签订合同明确排放方式、维护责任及补偿标准。
排水地役权需主动约定且可有偿,而相邻权是法定的最低限度便利(如自然排水),通常无偿。
提示:设立排水地役权时,建议明确合同条款并办理登记,以避免后续纠纷。更多细节可参考《民法典》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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