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作为法律和行政领域的高频术语,其汉英对应表达呈现多层次语义特征。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权威释义,"受理"对应英文术语"acceptance of a case",特指司法机关对诉讼请求的正式接收与审查程序。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主体资格(competent authority)、程序要件(procedural requirements)和效力确认(validity confirmation)。
在法律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受理行为产生双重法律效果:① 诉讼时效中断效力;② 司法管辖确定效力。这一程序性环节通常涉及书面审查、诉讼费缴纳确认等六个关键步骤。从语用学角度分析,"案件受理通知书"(Notice of Case Acceptance)作为标准法律文书,其签发标志着司法程序的正式启动。
行政法领域,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将受理范围细化为四类可复议行政行为,强调受理机关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比普通法系中的"commencement of action",我国行政受理制度更注重实质审查前置程序。在商业仲裁领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规则要求仲裁受理须同时满足有效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等五项基本条件。
“受理”是一个法律和行政术语,指有权机关对申请、起诉或诉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处理的行为。其含义和适用范围因领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指行政机关或其下属机构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个人或组织提交的申请、诉求、意见等进行审查、判断和处理的行为。例如:
特指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立案行为,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步骤。其核心要点包括:
“受理”既是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起点,也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其核心在于对申请或起诉的合法性审查与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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