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y witness
layman; nonprofessional; out of one's element
【医】 laity; layman
【经】 laity; layman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经】 witness
外行证人(英文:Lay Witness)是法律术语,指在法庭上提供证言的普通证人,其证词内容基于个人感官直接感知的事实(如所见、所闻),而非凭借专业知识或技能作出的分析推断。该术语的核心在于区分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普通人与具备特定领域资质的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证词性质限制
外行证人仅能陈述其亲身经历或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例如:“我看到被告在案发时间出现在现场”),不得发表意见性结论或专业判断(如推断事件原因)。这一限制源于证据规则中的“意见证据排除原则”,旨在保证证词的客观性。
与专家证人的区别
专家证人需具备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如法医、工程师),可基于专业分析提出推论性意见(例如:“根据伤口形态,凶器应为双刃刀具”)。而外行证人的证词仅涉及基础事实描述,无需专业背景支撑。
法律依据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证人需“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作证”,隐含对外行证人陈述范围的限定。英美证据法中亦有明文区分“事实证言”(Fact Testimony)与“意见证言”(Opinion Testimony),外行证人仅能提供前者。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义“Lay Witness”为:“A witness not qualified to testify as an expert, whose testimony is confined to personal observations and experiences.” (非专家资质的证人,其证言限于个人观察与经历)。
《元照英美法词典》
明确区分外行证人与专家证人的职能,强调前者“不得发表推论性意见”,其证词价值取决于事实描述的清晰度与可信度。
外行证人是司法程序中最常见的证人类型,其证词构成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法庭需通过交叉询问验证其观察力、记忆可靠性及潜在偏见,确保事实陈述的准确性。这一角色设计体现了“事实与意见分离”的证据法基本原则,维护审判的公正性。
“外行证人”是法律术语中用于描述特定类型证人的概念,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外行证人指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证人,其证言基于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而非专业判断。与专家证人(如鉴定人)不同,外行证人仅陈述自己直接经历或观察到的情况,不涉及技术性分析。
对比项 | 外行证人 | 专家证人(如鉴定人) |
---|---|---|
知识背景 | 无专业领域知识 | 具备特定专业技术资格 |
证言内容 | 陈述亲身经历的事实 | 提供专业分析或技术判断 |
可替代性 | 不可替代(因经历唯一) | 可更换具有同等资质的其他专家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 |
注:该概念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存在差异,如大陆法系严格区分证人与鉴定人,而部分英美法系国家将鉴定人归为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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