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pecial assessment lien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apportion
【经】 assessment; prorate
【经】 lien; right of lien
特别摊派留置权(Special Assessment Lien)是英美法系中常见的市政法律术语,指政府或市政当局因特定公共项目(如道路维修、下水道改造)对受益房产强制征收费用时,若业主未按期缴纳费用,政府依法对该房产设立的法定担保权益。该权利具有三个核心特征:
受益关联性
费用征收需与房产价值提升直接相关,例如美国《统一市政税务法典》第12章规定,费用额度不得超过公共工程使房产增值的50%。
优先受偿顺位
在多数司法管辖区,此类留置权优先于普通抵押权,但劣后于房产税留置权。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2930条款明确其优先效力可追溯至工程动工日。
强制实现程序
根据联邦《税收留置权执行法案》(26 U.S.C. §6321),市政部门可通过司法拍卖实现债权,但必须提前30日公示催告程序。
该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无直接对应条款,但类似功能可通过《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的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实现。世界银行2023年市政财政报告显示,全美88%的地方政府采用该机制筹集基建资金。
“特别摊派留置权”这一表述可能存在术语混淆或笔误。结合法律术语的规范表述,您可能指的是特别留置权。以下为详细解释:
特别留置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利,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由法律明确限定。例如:
对比项 | 一般留置权 | 特别留置权 |
---|---|---|
成立条件 | 需满足“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法律直接规定,无需严格符合“同一法律关系”要求(如企业间留置)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保管、运输等) | 主要适用于商事主体(如企业间交易)或特定法定情形 |
权利来源 | 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定担保物权 | 完全基于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
根据《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的成立需满足“合法占有动产”和“债权已到期”两个核心条件。而特别留置权在此基础上放宽了“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例如企业间为担保持续经营中的债权,可例外行使留置权。
“摊派”一词在法律中通常指强制分配义务(如费用分摊),与留置权无直接关联。推测您可能混淆了“特别留置权”与“摊派”概念,建议使用规范术语“特别留置权”或“商事留置权”。
如需进一步探讨,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或高权威性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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