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pecial assessment lien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apportion
【經】 assessment; prorate
【經】 lien; right of lien
特别攤派留置權(Special Assessment Lien)是英美法系中常見的市政法律術語,指政府或市政當局因特定公共項目(如道路維修、下水道改造)對受益房産強制征收費用時,若業主未按期繳納費用,政府依法對該房産設立的法定擔保權益。該權利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受益關聯性
費用征收需與房産價值提升直接相關,例如美國《統一市政稅務法典》第12章規定,費用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工程使房産增值的50%。
優先受償順位
在多數司法管轄區,此類留置權優先于普通抵押權,但劣後于房産稅留置權。加利福尼亞州民法典§2930條款明确其優先效力可追溯至工程動工日。
強制實現程式
根據聯邦《稅收留置權執行法案》(26 U.S.C. §6321),市政部門可通過司法拍賣實現債權,但必須提前30日公示催告程式。
該制度在我國《民法典》中無直接對應條款,但類似功能可通過《城鎮房地産管理法》第35條規定的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實現。世界銀行2023年市政財政報告顯示,全美88%的地方政府采用該機制籌集基建資金。
“特别攤派留置權”這一表述可能存在術語混淆或筆誤。結合法律術語的規範表述,您可能指的是特别留置權。以下為詳細解釋:
特别留置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特定情形下債權人享有的留置權利,其適用範圍和條件由法律明确限定。例如:
對比項 | 一般留置權 | 特别留置權 |
---|---|---|
成立條件 | 需滿足“動産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 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嚴格符合“同一法律關系”要求(如企業間留置) |
適用範圍 | 適用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如保管、運輸等) | 主要適用于商事主體(如企業間交易)或特定法定情形 |
權利來源 | 基于合同約定或法定擔保物權 | 完全基于法律規定,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 |
根據《民法典》第447條,留置權的成立需滿足“合法占有動産”和“債權已到期”兩個核心條件。而特别留置權在此基礎上放寬了“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例如企業間為擔保持續經營中的債權,可例外行使留置權。
“攤派”一詞在法律中通常指強制分配義務(如費用分攤),與留置權無直接關聯。推測您可能混淆了“特别留置權”與“攤派”概念,建議使用規範術語“特别留置權”或“商事留置權”。
如需進一步探讨,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高權威性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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