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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攤派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特别攤派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pecial assessment lien

分詞翻譯:

特别的英語翻譯: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攤派的英語翻譯:

apportion
【經】 assessment; prorate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特别攤派留置權(Special Assessment Lien)是英美法系中常見的市政法律術語,指政府或市政當局因特定公共項目(如道路維修、下水道改造)對受益房産強制征收費用時,若業主未按期繳納費用,政府依法對該房産設立的法定擔保權益。該權利具有三個核心特征:

  1. 受益關聯性

    費用征收需與房産價值提升直接相關,例如美國《統一市政稅務法典》第12章規定,費用額度不得超過公共工程使房産增值的50%。

  2. 優先受償順位

    在多數司法管轄區,此類留置權優先于普通抵押權,但劣後于房産稅留置權。加利福尼亞州民法典§2930條款明确其優先效力可追溯至工程動工日。

  3. 強制實現程式

    根據聯邦《稅收留置權執行法案》(26 U.S.C. §6321),市政部門可通過司法拍賣實現債權,但必須提前30日公示催告程式。

該制度在我國《民法典》中無直接對應條款,但類似功能可通過《城鎮房地産管理法》第35條規定的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實現。世界銀行2023年市政財政報告顯示,全美88%的地方政府采用該機制籌集基建資金。

網絡擴展解釋

“特别攤派留置權”這一表述可能存在術語混淆或筆誤。結合法律術語的規範表述,您可能指的是特别留置權。以下為詳細解釋:


一、特别留置權的定義

特别留置權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特定情形下債權人享有的留置權利,其適用範圍和條件由法律明确限定。例如:

  1. 企業間留置的特殊規則:企業之間因持續經營活動産生的債權,即使動産與債權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仍可留置債務人的動産(但需滿足标的物為債務人所有且用于持續經營)。
  2. 法律直接授權的情形: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可依法直接行使留置權,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二、與一般留置權的區别

對比項 一般留置權 特别留置權
成立條件 需滿足“動産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法律直接規定,無需嚴格符合“同一法律關系”要求(如企業間留置)
適用範圍 適用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如保管、運輸等) 主要適用于商事主體(如企業間交易)或特定法定情形
權利來源 基于合同約定或法定擔保物權 完全基于法律規定,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

三、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47條,留置權的成立需滿足“合法占有動産”和“債權已到期”兩個核心條件。而特别留置權在此基礎上放寬了“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例如企業間為擔保持續經營中的債權,可例外行使留置權。


四、術語可能的混淆點

“攤派”一詞在法律中通常指強制分配義務(如費用分攤),與留置權無直接關聯。推測您可能混淆了“特别留置權”與“攤派”概念,建議使用規範術語“特别留置權”或“商事留置權”。

如需進一步探讨,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高權威性法律釋義。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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