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官府之倉庫。《宋史·任伯雨傳》:“﹝ 伯雨 ﹞調 施州 清江 主簿。郡守檄使涖公庫,笑曰:‘裡名 勝母 , 曾子 不入,此職何為至我哉?’” 宋 周密 《齊東野語·趙伯美》:“求 盱江 僚屬之薦舉則有書,求 盱江 公庫之文籍則有目。”
(2).國6*民6*黨統治時期經管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的機關。根據1928年國6*民6*黨*********的規定,用款機關得以部分收入抵撥支出。其後,于1939年公布“公庫法”。在中央政府設國庫,地方政府分别設省庫、市庫和縣庫。規定國家全部歲入歲出都由公庫統一收支,一律停止以收抵支;國庫事務由中央銀行代理;地方各級公庫事務由該上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核準的銀行代理;在未設銀行的地方,指定郵政機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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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庫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複合名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義與用法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義溯源
“公”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平分也”,後引申為公共、官方屬性;“庫”本義指儲藏兵車的屋舍,《禮記·月令》記載“審五庫之量”,鄭玄注曰“五庫者,車、兵、符、器、材也”。二者組合後,“公庫”特指由官方管理、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儲備機構或財政體系。
二、現代釋義
依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公庫指“國家或地方政府為特定公共事業設置的財政管理機構”,例如民國時期《公庫法》規定的國庫分支體系,或現代地方政府設立的住房保障公庫。其職能涵蓋資金收納、保管及支付,具有強制性與非營利性特征。
三、應用範疇
該詞多用于法律文本及行政文書,如“地方公庫收支管理條例”“社會保障公庫”等專業表述。日常語境中可與“國庫”“財政專戶”形成近義替換,但更強調專項資金的獨立管理屬性。
注:本文釋義綜合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華書局《漢語大詞典》(1997年縮印本)等權威辭書。
“公庫”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類:
指官府管理的物資存儲場所,主要用于存放稅收、貢品等公共財物。
特指1939年國民黨政府推行的財政管理制度:
現代語境中,“公庫”一詞已較少使用,部分文獻可能代指公共資金池或特定制度下的財政體系。與“私庫”(私人倉庫)的核心區别在于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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