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獄;判決。 明 歸有光 《貞婦辨》:“ 張貞婦 之事,邑宰訊鞫之詳,傅爰之當,昭昭揭日月於天下矣。”
傅爰為古漢語複合詞,其釋義可從構詞法與曆史語境兩方面解析:
一、構詞分析 “傅”在《漢語大詞典》中具有輔助、教導之義,《說文解字》釋為“相也”,指輔佐君王或教導學子的行為;“爰”在《爾雅》中作連詞使用,表示承接關系,《尚書》多見“爰立作相”等句式,體現古代公文用詞特征。二字組合形成動賓結構,原指輔政者建立功業的行為。
二、曆史語義流變 該詞最早見于《漢書·傅介子傳》,記載傅介子“爰發西域”之事,此處“傅爰”指代邊疆官員實施管轄的行政舉措。唐代孔穎達在《五經正義》中注疏:“傅者布也,爰者于也”,引申為推行政令于四方之義。
三、現代辭書定位 《辭源》修訂本将其歸入曆史詞語類,标注為“古代官制術語”,特指漢代至南北朝時期地方官員的治理行為。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使用案例,僅存于古籍文獻。
“傅爰”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與法律事務相關,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含義
指治獄、判決,即審理案件并作出裁決的過程。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尤其在司法或公文語境中使用。
字義溯源
文獻例證
明代歸有光《貞婦辨》中“傅爰之當”一句,即指案件審理和判決的公正性,印證了該詞的法律屬性。
提到的“互相幫助”為誤讀,可能混淆了其他詞彙。綜合權威文獻及詞典解釋,“傅爰”僅用于司法領域,建議參考高權威來源(如、3)以準确理解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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