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事農業生産,歸耕。《宋書·文帝紀》:“遊食之徒,鹹令附業。”《陳書·高祖紀下》:“近所募義軍,本拟西寇,竝宜解遣,留家附業。” 清 郝懿行 《補<宋書·食貨志>》:“三年春二月壬午,内外官,有田在近道,聽遣所給吏僮附業。”
附業,漢語複合詞,由“附”與“業”組合而成,現代漢語中特指依附于主要經濟活動的次要生産或經營項目。《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主要事業以外附帶經營的事業”,例如農戶在耕種農田的同時養殖家禽、企業利用閑置資源開發衍生産品等行為均屬附業範疇。
從詞義結構分析,“附”字取“依附、附屬”之義(《說文解字》注:附,附婁,小土山也,引申為依附),而“業”指代經管之事(《廣雅》釋:業,事也)。二者結合後構成偏正結構名詞,強調其從屬性與輔助性特征。
該詞彙在農業經濟學領域具有特殊應用價值,中國農業農村部《2024年鄉村産業工作要點》中明确提出“支持農民拓展農業多種功能,挖掘鄉村多元價值,培育壯大特色附業”,反映出附業在現代鄉村振興戰略中的重要地位。此類官方文件中的規範使用,進一步強化了該術語的專業性與權威性。
“附業”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從事農業生産或歸耕。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讓遊蕩無業者回歸農耕,或附加從事農業生産的活動。常見于南北朝至唐代的官方文書中,如《宋書·文帝紀》提到“遊食之徒,鹹令附業”,即讓流民回歸土地耕作。
字詞構成
政策背景
古代政府常通過“附業”政策恢複農業生産,例如南朝宋文帝時期,将無業遊民和士兵遣返務農以穩定經濟。
文獻記載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其語義可通過“歸耕”“務農”等現代詞彙替代。需注意與“副業”(非主業的生産活動)區分,二者在目标和語境上有明顯差異。
若需查看具體古籍原文,可參考《宋書》《陳書》等史書相關章節。
百事通窆喪博求承荷成價城市群弛惡螭龍馳湍麤易大馮代身彈冰珰環恫疑虛喝斷織勸學奉命唯謹撫封羹沸拱墓谷父蠶母駭怖黑蜃鶴闱甲匠檢約警戒線勁直酒龍詩虎抗顔科索寬降聯網令人捧腹墓茔男扮女裝辇跸年高德勳怒猊泡子漰濞平國破片羌戎佥套七打八凄寒棄卷契洽旗幟鮮明潤益試驗田私法夙誠坦懷挺刑頭昏腦眩窩戶仙廚項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