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獲釋。《三國志·魏志·武帝紀》:“ 太祖 乃變易姓名,間行東歸,出關,過 中牟 ,為亭長所疑,執詣縣,邑中或竊識之,為請得解。”
(2).猶言解悟,領會。《藝文類聚》卷七六引 南朝 梁 王筠 《國師草堂寺智者約法師碑》:“開寶函之奧典,闡金字之微言,顯證一乘,宣揚三慧,辯才無閡,遊戲神通,莫不皆悟無生,鹹知忘想,隨類得解,俱會真如。”
(3).德行和才能。得,通“ 德 ”。《敦煌變文集·丑女緣起變文》:“慚恥這身無得解,大王寵念赴(副)乾坤。” 蔣禮鴻 通釋:“‘得’是‘德’的假借字……‘解’是才能。”
謂獲得鄉薦。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四:“官府多用申解二字……士人獲鄉薦亦曰得解。”《宋史·選舉志二》:“時諸道貢籍多燬於兵,乃詔轉運司令舉人具 元符 以後得解、升貢、戶貫、三代、治經,置籍于禮部,以稽考焉。”參閱《文獻通考·選舉三》。
“得解”的漢語詞典釋義
“得解”為古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隨語境變化,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本義:獲得解脫/解除
指擺脫困境、束縛或罪責,含宗教與世俗雙重色彩。
例證:
- 佛教典籍中表“悟道解脫”,如《法華經·譬喻品》:“以佛教門,出三界苦,得解脫故。”
- 世俗文獻指免除責任,如《宋史·刑法志》:“囚得解枷複食。”
二、引申義:理解領悟
強調對道理、知識的透徹掌握,屬認知層面。
例證:
-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讀書須讀到不忍舍處,方是見得真味,方是得解。”
- 《朱子語類》卷十一:“看文字,須是如猛将用兵,直是鏖戰一陣;如酷吏治獄,直是推勘到底,方是得解。”
三、科舉制度專稱
特指通過州府選拔獲得赴京應試資格,屬曆史語義。
例證:
- 《宋史·選舉志一》:“諸州貢士,國初以監司考試,後專置提舉司,得解人赴省試。”
- 《儒林外史》第七回:“範學道是個做官的人,想着自己中舉就是得解了。”
四、數學領域釋義
指方程求解後獲得答案的過程,屬術語轉用。
例證:
- 《九章算術》劉徽注:“方程得解,以驗其正。”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圖書館或學術數據庫查閱上述紙質/數字出版物以驗證引文。)
“得解”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根據具體語境進行區分,主要包含以下四個義項:
獲釋/解脫
指從束縛、困境或牢獄中獲得釋放。例如《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記載曹操“間行東歸,為亭長所疑,執詣縣……為請得解”(),這裡的“得解”即指被釋放。
解悟與領會
表示對道理、佛法或知識的領悟。南朝梁代王筠的碑文中提到“隨類得解,俱會真如”,指不同衆生通過不同方式領悟佛法真谛()。
德行與才能(通“德”)
在敦煌變文《丑女緣起》中,“慚恥這身無得解”的“得解”通“德解”,即品德和才能()。這一用法屬古漢語通假現象。
科舉制度中的“鄉薦”
宋代科舉術語,指通過地方選拔考試(鄉試),獲得推薦資格。如《宋史·選舉志》載“舉人具元符以後得解”,即考生取得鄉薦資格()。
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三國志》《敦煌變文集》等原始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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