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自耕種;非法耕種。《唐律·戶婚中·盜耕人墓田》:“諸盜耕人墓田,杖一百,傷墳者徒一年。”《宋史·孫固傳》:“ 遼 人盜耕 解子平 地,歲且久,吏争弗能還。 固 微得其要領,折愧之,正疆地二百裡。”《金史·食貨志二》:“省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盜耕者,由其罪輕故也。”
“盜耕”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與道德含義的複合詞。《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為“未經許可擅自耕種他人土地的行為”,強調對土地權益的非法侵占。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宋史·食貨志》記載地方官吏對“盜耕官田”者的懲處案例,指私占國有或私有田地進行耕作。
從構詞法分析,“盜”含非法獲取之意,“耕”指農業勞作,二字組合構成法律術語。現代法學研究中,盜耕行為可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認定範疇,需結合具體情節判定法律責任。
在農耕文化語境中,該詞還隱含着“破壞土地契約倫理”的社會批評。民俗學者指出,傳統鄉約中盜耕者除承擔法律後果外,還需通過“祭土謝罪”儀式恢複社區關系。當代語用中,詞義已延伸至比喻性用法,如“盜耕知識産權”等跨領域表述。
(參考文獻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中國刑事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農耕社會習俗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
“盜耕”是一個漢語詞語,指私自或非法耕種他人或公共土地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該詞由“盜”(非法占有)和“耕”(耕種)組成,字面意為“非法耕種”。根據《唐律·戶婚中·盜耕人墓田》記載,古代對盜耕行為有明确處罰,如盜耕他人墓田者會被杖責一百,損毀墳墓則判刑一年。宋代《宋史·孫固傳》和金代《金史·食貨志二》也提到盜耕現象,說明這一行為在古代長期存在。
曆史與法律背景
盜耕多涉及侵占官地、私田或他人土地。例如宋代遼人曾盜耕解子平地區土地,後被官員追回。古代法律對盜耕的懲處較輕(如僅沒收土地),導緻此類行為屢禁不止。
構成解析
該詞反映了古代土地制度下的社會矛盾,現代語境中較少使用,但可用于曆史文獻解讀或特定法律案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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