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訟辭,訴狀。《文選·孔稚珪<北山移文>》:“敲撲諠嚣犯其慮,牒訴倥偬裝其懷。” 呂向 注:“牒,文牒也;訴,告也。” 宋 司馬光 《送人為閩宰》詩:“政用慈良化,居無牒訴紛。”《宋史·文苑傳一·何承裕》:“每覽牒訴,必戲判以喻曲直,訴者多心伏引去。”
"牒訴"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内涵的複合詞,主要通行于古代文獻,尤指與訴訟、公文相關的文書或行為。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牒(dié)
指古代書寫用的竹簡、木片,後引申為官方文書、公文。《說文解字》釋:“牒,劄也。” 如《漢書》載“上封事,以牒言之”,即指以公文呈報。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訴(sù)
意為控告、申訴。《玉篇》釋:“訴,訟也。” 如《周禮·秋官》有“以肺石達窮民之訴”,指百姓通過特定渠道申訴冤情。
來源:顧野王《玉篇》(古籍出版社校注本)。
牒訴合義
二字組合後,特指訴訟文書或呈遞官府的訴狀,亦泛指訴訟活動。宋代蘇轼《與章子厚書》雲:“簿書牒訴,終日紛然”,即形容處理公文訴狀的繁忙景象。
來源:蘇轼文集(中華書局點校本)。
行政與司法功能
古代中國行政與司法合一,地方官需親自審理案件。“牒訴”既是百姓提交的訴狀,也是官府裁決的依據。如《唐六典》規定州縣官需“受納詞牒”,即受理訴狀。
來源:《唐六典》(中華書局校釋本)。
文書形制
“牒”作為公文載體,需符合特定格式(如事由、署名、日期)。吐魯番出土唐代文書中有“辭牒”實物,内容涉及田産糾紛,印證“牒訴”的實際應用。
來源:唐長孺《吐魯番出土文書》(文物出版社)。
《宋史·蘇轼傳》
“轼徙知徐州……河決曹村,泛于梁山泊。城将敗,富民争出避水。轼曰:‘富民出,民皆動搖,吾誰與守?’驅複入城,詣武衛營,呼卒長曰:‘牒訴紛然,宜盡力以守。’”
注:此處“牒訴”指洪水期間百姓的緊急訴狀,反映其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能。
來源:《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漢語大詞典》釋義
明确釋為:“訴訟文書。”并引清代黃宗羲《明夷待訪錄》例:“牒訴稠疊,以稽夙奸。”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辭源》(修訂本)
“牒訴:訴訟文書。牒,文書;訴,訴訟。”
來源:商務印書館《辭源》(第三版)。
《古代漢語詞典》
“牒訴:訴訟的文書。亦泛指訴訟之事。”
來源: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
“牒訴”是古代中國司法體系的核心概念,指代訴訟文書及訴訟行為本身,承載着百姓申冤與官府裁決的雙重功能。其詞義根植于“牒”的公文屬性與“訴”的控告内涵,在曆史文獻中常見于描述吏治場景,反映了傳統社會司法行政合一的特點。
“牒訴”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釋:
“牒訴”指訟辭或訴狀,即古代用于訴訟的正式文書。其中,“牒”指官方文牒,“訴”為訴訟或告狀,合稱代指與案件相關的書面材料。
詞源解析
《文選·孔稚珪〈北山移文〉》中提到:“敲撲諠嚣犯其慮,牒訴倥偬裝其懷。”呂向注:“牒,文牒也;訴,告也。”
這裡“牒訴”指處理訴訟事務時的文書工作,體現了古代司法流程的正式性。
曆史文獻中的使用
“牒訴”是古代司法體系中的重要概念,既指具體的訴訟文書,也延伸為案件審理的象征。其用法在曆史文獻和文學作品中均有體現,反映了古代社會對法律程式的重視。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北山移文》及宋代相關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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