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饬拿。 清 袁枚 《新齊諧·城隍神酗酒》:“ 杭州 沉豐玉 就幕 武康 ,適上憲有公文飭捕江洋大盜。”
“饬捕”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用色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上級命令下屬實施緝捕行動”。該詞由“饬”(整頓、指令)與“捕”(捉拿)複合構成,常見于古代公文中表示層級分明的司法指令關系。例如清代刑部文書載“饬捕盜賊”,即指官府自上而下部署緝拿任務。
根據《漢語大詞典》(第11版)釋義,“饬捕”特指“以官方命令形式下達的逮捕要求”,強調行動的程式性與強制性。在《古代漢語詞典》中,該詞被标注為“舊時公文術語”,多用于描述官府對重大案件的督辦流程,如明代《刑案彙覽》中“饬捕兇犯”即體現行政系統對刑事執行的管控力度。
從構詞法分析,“饬”字作為使令性語素,賦予了詞彙強烈的官方指令色彩,而“捕”則限定了動作範疇。這種組合模式常見于中國古代法制文書,如《大清會典》載有“饬捕令”制度,要求州縣官員接到上級緝捕命令後須限期結案。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鮮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時仍具重要語義價值。
“饬捕”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清代袁枚《新齊諧·城隍神酗酒》中記載:“杭州沉豐玉就幕武康,適上憲有公文饬捕江洋大盜。”此例說明“饬捕”用于上級下達的緝捕指令()。
如需更全面的例句或古籍出處,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清代公文類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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