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放開腳步行走。 宋 蘇轼 《答言上人書》:“每飲村酒醉後,曳杖放腳,不知遠近。”
(2).指婦女不纏小足。 趙樹理 《孟祥英翻身》五:“婦女要求解放……要提倡放腳,要提倡婦女打柴、擔水、上地,和男人吃一樣飯幹一樣活。”
“放腳”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社會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解除纏足束縛,使女性雙足恢複自然形态的行為。該詞最早見于清末民初文獻,特指中國近代社會反對纏足陋習、推動婦女解放的運動。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放腳”即“放開裹着的腳,指婦女不再纏足”,這一解釋從語言學角度明确了其反封建、倡平等的時代特征。
從曆史背景看,“放腳”運動可追溯至19世紀末維新派發起的“天足會”,《中國婦女運動史》記載該組織通過《勸人行放足說》等文獻,系統闡述纏足對女性身心的摧殘。語言學家王力在《漢語史稿》中指出,“放腳”一詞的構詞法采用動賓結構,動詞“放”含有解除束縛的主動意味,與封建禮教形成語義對立。
在語義演變層面,該詞已從具體行為擴展為文化符號。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漢語詞典》将其列為新文化運動關鍵詞,強調其承載着社會變革期的人權意識覺醒。現代用法中,“放腳”常作為曆史術語出現在性别研究、社會史學等學術領域,例如費正清《劍橋中國史》将其納入近代社會轉型的重要觀察維度。
“放腳”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指大步或自由地行走,常見于古代文學作品。例如:
特指近代中國反對纏足的社會運動,即“放足運動”。例如:
“放腳”的第二層含義具有重要曆史意義,是20世紀初婦女解放運動的象征之一。如今,第一層含義已較少使用,而第二層含義更多出現在曆史或文學語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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