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捕獲,捉獲。 明 唐順之 《三沙報捷疏》:“及與督撫軍門議定賞格,有能打破賊船一隻,連人船拏獲者,當即賞銀五百兩。” 清 馮桂芬 《與許撫部書》:“有為鄉民拏獲送官者,官不得已梟示五人。”
拏獲(ná huò)是漢語中表示擒獲、捕獲的動詞,其釋義可從以下五方面解析:
一、核心釋義 指通過追捕手段将罪犯或目标對象擒拿歸案。《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捉住;捕獲",強調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控制過程。
二、文字溯源 "拏"為"拿"的異體字,《說文解字》釋其本義為"牽引",後引申出擒拿之意。"獲"本指獵得禽獸,二者結合構成動補結構,完整表達抓捕并控制的行為過程。
三、典籍用例 清代白話小說《三俠五義》第三十五回載:"包公即刻升堂,拏獲盜犯",該用法印證其司法語境中的規範性。《清史稿·刑法志》亦載有"拏獲逃人"的官方表述。
四、近義辨析 較之"逮捕"的現代法律術語,"拏獲"更具古漢語色彩;與"擒拿"強調動作不同,該詞側重結果達成;"緝獲"則多指查獲物品。
五、使用規範 現代漢語中多作"拿獲",《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确認"拿"為規範字。但在古籍整理、曆史文獻研究中仍需保留原字形。
注:文獻來源包括《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等權威辭書,具體網頁鍊接因平台限制未予展示。
“拏獲”是古漢語詞彙,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古籍原文,可參考《三沙報捷疏》等明清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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