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官名。舊稱巡長。 徐珂 《清稗類鈔·獄訟·京師中興旅館案》:“至 津 ,方下車,則遇 天津 警長。”
警長是漢語中對特定警察職級的稱謂,指在警務系統中擔任基層指揮職務的警官,通常負責轄區治安管理、案件偵查或團隊協調工作。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警”指警戒、執法,“長”表示領導者。該詞源于近代警察制度,屬警銜體系中的非領導職務序列。根據中國現行《警銜條例》,警長職級位于警員之上、警督之下,對應軍銜中的“上尉”。其晉升需通過警務工作年限、績效考核等綜合評定。
警長需履行三類核心職能:
在公共語境中,“警長”一詞常通過影視作品強化其正義權威符號,如香港警務處的“督察”(Inspector)職級在譯制時多稱為“警長”,形成大衆對一線指揮角色的形象認知。但需注意實際職級劃分因地區制度存在差異。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公安部《公安機關警銜條例》(1992年施行)
-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警長”詞條
- 香港警務處官網職級說明(2023年修訂版)
注:具體職級定義請以各地公安機關官方文件為準
警長是警察體系中的一個特定職級或崗位,其含義和職責在不同地區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職級屬性
警長是警察隊伍中的中級職級,在香港警察體系中屬于員佐級,位于高級警員之上、警署警長之下,俗稱“三柴”或“沙展”。在大陸地區,警長并非規範職務,而是公安機關内部設置的崗位,通常負責某一領域的管理工作(如社區警務)。
曆史淵源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明代《三國演義》,形容趙雲擔任警衛隊長的角色,後演變為警察長官的泛稱。
根據官方資料,警長的主要職責包括:
如需更完整的職級對照或具體案例,可參考香港警務處官網或《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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