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人群。
(2).指居民。 續範亭 《南泥灣概況》詩:“ 同治 以來遭兵燹,七八十年少人夥。至今瓦礫已無存,偶有破窯在山阿。”
“人夥”在現代漢語中屬于不規範用詞,實際應為“入夥”。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及《漢語大辭典》解釋,“入夥”包含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基本釋義
指加入某個團體或組織,成為其中一員。該用法常見于集體生活或合作場景,如“他去年正式入夥創業團隊,負責技術研發”。在傳統語境中,亦可指加入幫派、社團等特定群體。
擴展用法
在刑法術語中,“入夥”特指參與犯罪集團或共同犯罪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構成共同犯罪,其中後來加入者即屬于“入夥”範疇。
需注意的是,“入夥”在商業合作中常與“退夥”形成對應概念,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對合夥合同的定義中,明确參與者需履行出資、分擔風險等義務。
“人夥”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rén huǒ,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釋:
指人群
表示聚集在一起的人,強調集體性。例如:“同治以來遭兵燹,七八十年少人夥”(出自續範亭《南泥灣概況》詩),描述戰亂後人口稀少的場景。
指居民
用于代指某一地區的居住者。如詩句中“少人夥”即指居民數量減少。
部分資料提到“人夥”可引申為“團結合作”,但此用法缺乏廣泛用例支持,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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