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ference
actuary; notary; scrivener
【經】 notary; notary public; public notary; referee
adjudicate; adjudication; judge; rule; ruling
【法】 award; ruling
公證人的裁定(Notary's Ruling)
指公證人依據法律授權,對特定法律事實、文書或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後作出的正式書面判定。其核心功能是通過法定程式确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預防糾紛并賦予文書強制執行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法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人的裁定需滿足以下特征:
在跨境事務中,公證裁定需經領事認證(如海牙認證Apostille)方獲境外承認。例如:
術語 | 公證人的裁定 | 法院判決 |
---|---|---|
性質 | 預防性法律監督 | 司法裁判權行使 |
依據 | 《公證法》及實體法 | 訴訟程式法 |
執行力來源 | 法律直接賦予(非訴執行) | 司法強制力 |
權威依據: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EB/OL]. http://www.npc.gov.cn
- 司法部.《公證程式規則》[Z]. 2020年修訂版.
(注:因部分官網鍊接存在動态調整可能,建議通過司法部或中國公證協會官網檢索最新文件。)
“公證人的裁定”這一表述存在概念上的混淆,需分别從“公證人”和“裁定”兩個法律術語進行解釋,并結合兩者的職能差異說明:
一、公證人的定義與職能 公證人是經政府授權、負責證明文件真實性及合法性的公職人員,主要職責包括:
二、裁定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裁定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對程式性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例如:
三、兩者的核心區别 |對比項 |公證人|裁定| |------------|-------------------------|------------------------| | 主體| 公證機構或公證員 | 法院 | | 性質| 證明行為/文件的真實性 | 司法決定| | 法律效力 | 僅證明效力,無強制執行力 | 具有強制執行力 | | 適用範圍 | 非訴訟事務(如合同、繼承)| 訴訟程式或部分實體問題|
結論:公證人無權作出“裁定”,其公證行為屬于非訴訟活動,而裁定是法院在訴訟中的司法行為。若出現“公證人裁定”的表述,可能是對公證職能的誤解,或特定語境下的非正式用法(如公證人對文件有效性作出判斷),但嚴格法律意義上兩者不可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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