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sufruc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根據用益權占有"對應的英文表述為"possession by usufructuary right",其核心定義包含三個要件:使用權(usus)、收益權(fructus)以及財産保全義務(salva rerum substantia)。該制度起源于羅馬法體系,現為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十四章(第三百二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對此作出系統規定。
具體法律特征可概括為:第一,用益權人享有對不動産或動産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能,但不得改變物的經濟用途(《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二,權利期限具有限定性,最長不得超過用益權人的自然壽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用益權終止時負有返還原物的強制性義務,需保持財産原有經濟價值(《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條)。
國際比較法視野下,該制度與英美法系"life estate"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屬于限制物權範疇,後者構成完全産權分割。根據世界銀行《2023年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我國用益物權制度的規範化程度已接近德國《民法典》第1030條和法國《民法典》第578條的立法水平。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第52號指導性案例确認了用益權人在權利受侵害時的獨立訴權。
“根據用益權占有”是法律術語,特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或動産享有的實際控制權。其核心含義和法律依據如下:
用益物權的定義
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于他物權的一種。常見類型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占有的含義
“根據用益權占有”指用益物權人對标的物的實際控制,這是實現使用和收益權的前提。例如,農民承包土地後需實際占有土地才能耕作。
合法性
占有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是合法行為,與非法占有(如盜竊)有本質區别。
直接支配性
用益物權人可直接控制标的物,無需所有權人協助。例如,宅基地使用權人可自主建造房屋。
有限性
占有範圍受法律或合同限制。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僅能占有特定地塊,不得超出批準範圍。
《民法典》明确規定:
權利類型 | 占有權來源 | 權利目的 |
---|---|---|
用益物權 | 法律或合同約定 | 使用、收益 |
所有權 | 原始取得 | 完全支配 |
擔保物權 | 債務擔保 | 優先受償(不直接占有) |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章節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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