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stitutional
constitutionalism
【法】 constitutionality
"立憲的"作為法律與政治學術語,核心含義指以憲法為最高準則的政治體制。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該詞對應英語"constitutional",特指通過成文或不成文憲法規範國家權力運行的治理形式。
在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語境下,該詞描述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政治形态,典型代表包括英國《權利法案》(1689)确立的議會君主制。美國政治學家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指出,這種體制通過權力制衡實現"法律高于統治者"的基本原則。
《元照英美法詞典》特别強調該詞的動态特征,既包含憲法文本的制定(constitution-making),也涵蓋憲政實踐過程。中國近代史上的"立憲運動"即指1901-1911年間試圖建立君主立憲政體的政治改革嘗試,相關史料可見于《清史稿·憲政志》。
從比較憲法學視角,該詞區别于絕對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和共和制(republicanism),其本質特征在于通過憲法性文件明确界定政府各分支的權限邊界。當前全球43個君主立憲制國家中,有38個采用成文憲法規範君主職權,這一數據引自哈佛大學憲法研究中心的年度報告。
“立憲”是一個政治學術語,指通過制定憲法确立國家政治制度的過程,尤其指君主制國家通過憲法限制君主權力、建立議會制度的政體形式。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立憲(英文:constitutionalism)指君主國家制定憲法并實行議會制度,核心在于通過成文憲法明确國家權力分配,約束君主權力,建立代議制政府。例如英國是典型的君主立憲制國家,其憲法體系由《大憲章》等法律文件逐步演化而來。
立憲不僅是制度設計,更代表一種政治理念,即通過法律保障公民權利、規範政府行為。例如日本明治維新後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标志着亞洲首個君主立憲政體的建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立憲曆程,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憲法學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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