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uaranty period; warranty period
保證期間 (Guarantee Period / Warranty Period)
在漢英法律及商業語境中,“保證期間”指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特定時間範圍。該期間可由合同約定,未約定時適用法定期間,具有時效性和除斥性雙重特征。
保證期間是确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界限。債權人未在該期間内主張權利(如起訴或仲裁),保證責任消滅(《民法典》第692條)。
Guarantee Period(側重擔保責任)或Warranty Period(側重商品質量保證),法律文本中常統一為"Duration of Guarantee"。
保證期間屬于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斷或延長(最高法院《擔保制度解釋》第31條)。
債權人未在期間内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責(《民法典》第693條)。
在商品交易中,“保證期間”可能指:
制造商承諾修複産品缺陷的期限(如電子産品“1年保修”),需區分于法定三包期限。
“本設備保證期間為驗收合格後12個月”(The warranty period for this equipment is 12 months after acceptance)。
一般保證從債務履行期屆滿起算;連帶責任保證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擔責之日起算。
保證期間是權利存續期間,而訴訟時效(通常3年)是權利可獲司法強制保護的期限(《民法典》第188條)。
權威參考來源:
保證期間是擔保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以下從定義、分類、性質等角度綜合解釋:
保證期間指保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須在此期限内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其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692條,明确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
約定保證期間
法定保證期間
示例說明:主債務約定2023年12月31日到期,若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主張權利;若主張方式不符合要求(如一般保證中未起訴債務人),保證人仍可免責。
編碼面積不連續的出乎意料醋酸脫氧皮質酮代尼惹氏試驗導出排氣分節符幹架工程規範過分的鍋爐組害肺拟杆菌甲基聯苯加侖鍵混成作用晶體門浸水刑凳跨入零碎生意臨界耦合硫麻布磨帶悶綿馬油脂肉桂酸鈉三苄胺石蓮花順式化合物輸入轉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