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ct of insurance; insurance contract
保險契約(Insurance Contract)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協議,其核心是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承擔特定風險發生時的賠償或給付責任。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契約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成立需具備要約(投保單)與承諾(核保通過),且以書面形式呈現(如保單)。核心要素包括保險标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及保險費等。
定義保險契約的法律框架及權利義務來源。
對保險契約的訂立、履行及糾紛處理提供行政解釋來源。
界定"Insurance Contract"的英美法系要件(如consideration, indemnity等)來源。
注: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條文、監管機構解釋及專業詞典定義,确保術語準确性及實務適用性。
保險契約(又稱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協議,其核心在于通過約定風險轉移機制實現經濟保障。以下是綜合多國法律定義及學術觀點的詳細解釋:
保險契約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承諾在約定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協議。中國《保險法》第10條将其定義為"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強調雙方權利義務的對等性。
最大誠信原則
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風險狀況,保險人需明确說明條款内容。這是基于保險标的通常由投保人控制,保險人依賴其提供的信息評估風險。
雙務有償性
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承擔風險保障義務,但雙方義務履行存在時間差:保險費需先行支付,賠付則取決于未來不确定事件。
射幸性
合同履行結果具有不确定性,賠付以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為前提,符合"偶然事故"的定義特征。
保障性
通過經濟補償機制轉移風險,如美國紐約州《保險法》所述,保險人需承擔"貨币價值的保險賠償責任"。
地區/法律 | 定義要點 |
---|---|
中國台灣《保險法》 | 約定不可預料事故所緻損害的財物賠償行為 |
中國澳門《商法典》 | 保險人以收取保險費為回報承擔給付責任的合同 |
美國紐約州保險法 | 以偶然事故影響被保人物質利益為賠付條件 |
通過上述特征和法律框架可以看出,保險契約的本質是通過法律形式實現風險轉移,其特殊性質使其區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如需了解具體保險産品的契約條款,建議查閱保險公司提供的正式合同文本。
邊線鼻肥厚的部份擔保的大流行性霍亂電阻加熱獨身期間二産分部經理浮點輸入格式概念記錄海綿狀虹膜炎後勁交投清淡甲狀旁腺溶液靜寂靈敏度寄托信用狀局限性喉皮肥厚可逆計數器空氣吹制的卵黃粒馬鞭草烯醇拟具要點牛的偶聯反應喬其紗情願的薩勒氏胸骨穿刺針舌龈的特丁氨通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