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ntract of insurance; insurance contract
保险契约(Insurance Contract)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其核心是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特定风险发生时的赔偿或给付责任。以下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其详细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契约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成立需具备要约(投保单)与承诺(核保通过),且以书面形式呈现(如保单)。核心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及保险费等。
定义保险契约的法律框架及权利义务来源。
对保险契约的订立、履行及纠纷处理提供行政解释来源。
界定"Insurance Contract"的英美法系要件(如consideration, indemnity等)来源。
注:以上内容综合法律条文、监管机构解释及专业词典定义,确保术语准确性及实务适用性。
保险契约(又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其核心在于通过约定风险转移机制实现经济保障。以下是综合多国法律定义及学术观点的详细解释:
保险契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诺在约定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协议。中国《保险法》第10条将其定义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最大诚信原则
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风险状况,保险人需明确说明条款内容。这是基于保险标的通常由投保人控制,保险人依赖其提供的信息评估风险。
双务有偿性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风险保障义务,但双方义务履行存在时间差:保险费需先行支付,赔付则取决于未来不确定事件。
射幸性
合同履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赔付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为前提,符合"偶然事故"的定义特征。
保障性
通过经济补偿机制转移风险,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所述,保险人需承担"货币价值的保险赔偿责任"。
地区/法律 | 定义要点 |
---|---|
中国台湾《保险法》 | 约定不可预料事故所致损害的财物赔偿行为 |
中国澳门《商法典》 | 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为回报承担给付责任的合同 |
美国纽约州保险法 | 以偶然事故影响被保人物质利益为赔付条件 |
通过上述特征和法律框架可以看出,保险契约的本质是通过法律形式实现风险转移,其特殊性质使其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如需了解具体保险产品的契约条款,建议查阅保险公司提供的正式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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