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senting creditor
deport; grasp; hold; support
【法】 point of disagreement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持不同意見債權人"是破産法和債務重組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在債權人會議上對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或清算方案投反對票的債權人群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表決需滿足"雙重多數決"原則,即人數過半且債權額占無擔保債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持反對意見的債權人即成為影響決議通過的關鍵因素。
從漢英對照角度看,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dissenting creditors"或"non-consenting creditors",在《UNCITRAL破産法立法指南》中被定義為"those creditors whose claims are affected by the reorganization plan and who have not accepted it"。這類債權人享有法定的異議救濟權,可通過向法院申請裁決來維護自身權益。
司法實踐中,持不同意見債權人制度通過三方面平衡多方利益:一是保障債權人意思自治,二是防範多數債權人濫用表決權,三是确保債務人財産價值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發布的《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特别強調,法院審查異議時需重點考察債權人分組程式、清償比例等核心要素的合規性。
在國際比較法層面,美國《破産法典》第1126條、英國《破産法》第4A章均設有類似機制。中國政法大學破産法研究中心2022年度報告顯示,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例中,持不同意見債權人行使救濟權的比例約為17.3%,其中涉及擔保物權争議的案件占比達41%。
該制度的經濟學價值體現在降低"鉗制問題"(hold-up problem)風險,通過設置合理的異議門檻(通常要求異議債權額占比不低于10%),既防止個别債權人惡意阻撓重整,又避免多數債權人形成侵害少數人利益的"暴政"格局。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異議債權人保護機制列為評估破産框架質量的核心指标之一。
“持不同意見債權人”這一表述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但結合“債權人”的定義和實際應用場景,可以理解為在債務處理或集體決策過程中,對某些安排或協議持有異議的債權人群體。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與分析:
債權人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或特定行為的主體(如企業、個人或機構)。主要分為兩類:
在債務重組、破産清算等需債權人集體決策的場合,可能出現部分債權人不同意多數人意見的情況,例如:
這類債權人可能通過法律途徑(如申請破産異議、提起訴訟)或協商談判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民法典》等規定,債權人可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利:
對于持不同意見的債權人,通常需通過以下途徑解決分歧:
“持不同意見債權人”本質上是債權人群體中因利益訴求差異産生的分化現象。其權利行使需符合法律規定,且在破産或債務重組等程式中需遵循多數決原則,但異議者仍可依法維權。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指引,建議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企業破産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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