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coercion
open; overt; make known to public; publish; unfurl; ventilate
【計】 disclocse
coerce; force; intimidate; menace
【法】 menace; terrorism; terrorization; threat
"公開脅迫"作為法律和社會學術語,指通過公開展示威脅手段迫使他人服從的行為模式。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公開性(行為的可見度)、威脅性(潛在損害後果)和目的性(迫使特定行為改變)。
從法律層面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規定的強迫交易罪明确指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構成刑事犯罪。此處的"威脅手段"即包含公開脅迫行為,其認定标準需同時滿足手段公開性和後果嚴重性。
社會心理學研究顯示,公開脅迫的實施者往往通過制造群體壓力實現控制目的。耶魯大學群體行為實驗室2023年的實證研究表明,在公共場景中實施脅迫的成功率比私下場合高出47%,這與旁觀者效應産生的心理壓制有關。
國際人權法領域,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特别強調禁止"使人在公共場合下遭受有辱人格的待遇",該條款在2019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意見中被明确解釋為包含公開脅迫行為。
詞彙學角度,該詞對應的英文翻譯"public coercion"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中被定義為:"The use of openly demonstrated force or intimidation to compel compliance, particularly in a manner observable by third parties"(通過公開展示武力或恐吓迫使服從的行為,尤指能被第三方觀察的方式)。
“公開脅迫”指在公開場合或明顯的方式下,通過威脅、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違背真實意願行事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脅迫的本質
脅迫指借助強力、威脅或心理壓迫等手段,迫使他人接受某種條件或采取特定行動。其核心特征包括:
“公開”的修飾作用
指脅迫行為發生在公衆可見的場合(如職場、網絡平台等),或通過公開聲明、群體施壓等方式實施,以此放大對被脅迫者的心理壓迫。
根據《民法典》等規定,公開脅迫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後果:
行為 | 關鍵區别 |
---|---|
普通威脅 | 不強調公開性,可能私下進行 |
公開批評 | 無強迫意圖,僅表達觀點 |
合法施壓 | 手段合法(如法律訴訟警告) |
公開脅迫是兼具行為公開性與手段強制性的非法行為,可能面臨民事追責或刑事處罰。若遭遇此類情況,建議及時保留證據并尋求法律幫助。
半聲碼器背側肛嘗味覺色癡呆者粗碾輥大花萱草大戟屬單一候選人制鼓環過期期刊磺胺苯換算運動粘度成賽波特通用粘度混合聚合簡易作出裁決解臭劑抗按蚊的淚管閉塞連續傳輸磷酸乙基汞馬鞍革默哀怕羞的輕麻風青黴素O群聚體燒縮生産效率工程學神經萎縮的撕裂纖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