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ublic issue
open; overt; make known to public; publish; unfurl; ventilate
【計】 disclocse
issue; publish; emit; float; put on sale; release
【經】 emit; issuance; publish
negotiable securities; paper
【經】 document; documents; instrument; paper; securities
公開發行證券(Public Offering of Securities)指企業或政府機構通過法定程式,向不特定社會公衆募集資金并發行有價證券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公開性、标準化和監管合規性。
從法律定義看,中國《證券法》第九條明确規定,公開發行證券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2)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超過200人;(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該過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具體實施流程包含三個關鍵階段: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Regulation D中将類似行為定義為"public offering",要求發行人必須提交Form S-1注冊聲明,并履行持續信息披露義務。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第85條則強調,公開發行必須發布符合FCA标準的招股章程(prospectus)。
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的研究報告指出,全球主要資本市場對公開發行的監管普遍包含三重機制:事前審批、信息披露和事後追責。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投資者權益,又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公開發行證券是指發行人通過法定程式向不特定社會公衆或特定對象(累計超過一定人數)發售證券的行為,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監管要求。以下是詳細解析:
核心概念
公開發行證券包括三種情形:
法律依據
依據《證券法》第十條及後續修訂條款,未經注冊或核準不得公開發行。
發行方式
基本條件
發行人需滿足以下要求:
優點
缺點
非公開發行(定向增發)僅面向特定對象(如機構投資者),且不得采用公開宣傳方式,人數限制為200人以内(不含員工持股計劃)。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證券法》及證監會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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