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on representatived
工會代表(Labor Union Representative)指由工會會員選舉産生,代表全體會員權益與雇主進行談判、溝通及解決勞動争議的法定代理人。其核心職責包括: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條,工會代表是經民主選舉産生的會員代言人,依法享有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權利。國際勞工組織《集體談判公約》(第154號)将其定義為"勞動者集體利益的合法代言人"(ILO Convention 154)。
二、核心職能與職責
主導工資福利、工時、勞動條件等集體合同的協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行使談判權。
處理勞動争議,代表員工參與調解、仲裁及訴訟程式(參照《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向管理層轉達員工訴求,向會員傳達企業決策,建立雙向溝通機制(國際勞工組織《工人代表公約》第135號)。
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規,确保集體合同條款落實(《工會法》第二十二條)。
三、法律保障與權限邊界
工會代表行使職權受《工會法》第六章保護,用人單位不得解雇或打擊報複(第五十二條)。其權限限于工會授權範圍,重大決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中國工會章程》第十九條)。
法律依據強調:《集體合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第四條明确規定工會代表在協商中的主體地位,其籤署的集體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工會代表是企事業單位中由職工選舉産生、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群衆組織成員,其核心職責和特點如下:
工會代表是職工自願結合形成的組織成員,代表全體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成員不僅包括工人,還涵蓋農民、幹部等各類職工群體。
權益維護
依法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規,代表職工與企業籤訂集體合同。例如協調勞動争議、保障勞動安全與健康等。
政策執行與民主管理
帶頭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參與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重大議題,反映職工訴求,行使民主權利。在國有企業中,工會代表還承擔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的職能。
信息溝通與團隊建設
上傳下達企業與工會信息,組織勞動競賽、文體活動,提升團隊凝聚力。同時收集員工意見,疏導情緒波動。
教育與服務支持
開展職工培訓提升技能,通過關懷活動(如慰問困難員工)增強職工歸屬感,助力業務發展和員工保有。
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的群衆組織,具有與企業協商工資待遇、工作時限等勞動條件的法定權利。在我國,國有企業工會代表還承擔着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穩定的重要職能。
提示:如需了解工會代表選舉流程或具體維權案例,可參考《中國工會章程》或地方工會官網。以上信息綜合自多個來源,可能存在表述差異,請以最新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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