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dication of way
commonality
wayleave
【法】 right of passage; right of way; wayleave
set
【化】 setting
術語定義
"公共通行權"指公衆在特定土地或通道上通行的法定權利(legal entitlement),通常基于公共利益或曆史習慣形成。其英文對應術語為"Right of Way" (ROW) ,在英美財産法中指非土地所有者穿越他人土地的合法通行權。
法律特征與設定依據
公共通行權的設立需符合公共利益(如道路、管線鋪設),通常由政府通過征收(Eminent Domain) 或地役權(Easement) 實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36條規定,不動産權利人可為通行便利設立地役權。
通行權不包含占有權,公衆僅能通行而非占用土地。若超出合理範圍(如商業經營),土地所有者可主張侵權(參見英國《Countryside and Rights of Way Act 2000》§2)。
權威文獻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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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行權的設定是指法律賦予公民或特定主體在特定條件下使用公共道路或他人土地通行的法定權利,其核心在于平衡不同權利人的利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實踐,其設定主要包括以下要點:
權利基礎
公民在公共道路上享有自由通行權,任何人不得以侵占、堵塞等方式妨礙他人行使該權利。這是基于公共道路的公共屬性,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出行需求。
相鄰土地通行權
當缺乏公共道路時(如被他人土地包圍),權利人可依法請求從相鄰土地通行。此時,鄰地所有者需承擔容忍義務,即必須提供必要便利,但通行方需選擇對鄰地損害最小的路徑。
補償機制
行使鄰地通行權可能造成損失時,通行方需對鄰地權利人進行適當補償,體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例如,長期通行導緻土地價值減損需經濟補償。
適用條件限制
該權利僅在确有必要時成立,如因曆史形成通道被阻斷,或新建物業無其他合理出口等情形,不得濫用。
這一設定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通行自由,又通過補償機制避免對他人財産權造成過度侵害,體現了法律對相鄰關系的協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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