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dication of way
commonality
wayleave
【法】 right of passage; right of way; wayleave
set
【化】 setting
术语定义
"公共通行权"指公众在特定土地或通道上通行的法定权利(legal entitlement),通常基于公共利益或历史习惯形成。其英文对应术语为"Right of Way" (ROW) ,在英美财产法中指非土地所有者穿越他人土地的合法通行权。
法律特征与设定依据
公共通行权的设立需符合公共利益(如道路、管线铺设),通常由政府通过征收(Eminent Domain) 或地役权(Easement) 实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可为通行便利设立地役权。
通行权不包含占有权,公众仅能通行而非占用土地。若超出合理范围(如商业经营),土地所有者可主张侵权(参见英国《Countryside and Rights of Way Act 2000》§2)。
权威文献参考
(注:因搜索结果未提供直接链接,以上引用来源均为可公开查证的权威出版物,建议通过法律数据库或图书馆获取原文。)
公共通行权的设定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公共道路或他人土地通行的法定权利,其核心在于平衡不同权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实践,其设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权利基础
公民在公共道路上享有自由通行权,任何人不得以侵占、堵塞等方式妨碍他人行使该权利。这是基于公共道路的公共属性,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出行需求。
相邻土地通行权
当缺乏公共道路时(如被他人土地包围),权利人可依法请求从相邻土地通行。此时,邻地所有者需承担容忍义务,即必须提供必要便利,但通行方需选择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路径。
补偿机制
行使邻地通行权可能造成损失时,通行方需对邻地权利人进行适当补偿,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例如,长期通行导致土地价值减损需经济补偿。
适用条件限制
该权利仅在确有必要时成立,如因历史形成通道被阻断,或新建物业无其他合理出口等情形,不得滥用。
这一设定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通行自由,又通过补偿机制避免对他人财产权造成过度侵害,体现了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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