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公司英文解釋翻譯、連帶責任公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oint liability company
分詞翻譯:
連帶責任的英語翻譯:
【經】 joint liability; joint responsibility
公司的英語翻譯: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專業解析
"連帶責任公司"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特定企業組織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股東或合夥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漢英詞典角度,其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為"Joint Liability Company" (JLC)。
以下是其詳細含義及關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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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與責任承擔 (Core Concept & Liability)
- 無限責任 (Unlimited Liability): 股東(或合夥人)不僅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當公司資産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股東(或合夥人)需要以其個人全部財産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 連帶責任 (Joint Liability): 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全體股東(或合夥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被要求清償債務的股東(或合夥人)不能以内部約定的責任分擔比例對抗債權人。清償了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股東(或合夥人),有權向其他股東(或合夥人)追償。
- 漢英對照關鍵術語:
- 連帶責任 = Joint Liability
- 無限責任 = Unlimited Liability
- 清償債務 = To satisfy/repay debts
- 追償 = To seek recourse/reimbu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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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與組織形式 (Legal Status & Structure)
- 在中國,最典型的連帶責任公司形式是普通合夥企業 (General Partnership)。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雖然“公司”一詞常讓人聯想到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在中國特定的法律語境下,“連帶責任公司”主要指的就是這類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非法人企業組織(如普通合夥企業),而非《公司法》下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 漢英對照關鍵術語:
- 普通合夥企業 = General Partnership
- 合夥企業法 = Partnership Enterprise Law
- 非法人企業 = Unincorporated Enterprise
- 法人資格 = Legal Person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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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場景與特點 (Application & Characteristics)
- 這種組織形式常見于需要高度人合性和信任基礎的專業服務機構(如早期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設計事務所等,盡管部分行業現在可采用特殊普通合夥形式)以及部分小型商業活動。
- 其特點是設立相對簡便,但股東(合夥人)的個人財産風險極高。這種無限連帶責任機制旨在強化股東(合夥人)的責任感,保護債權人利益,因為債權人可以向償債能力最強的股東(合夥人)追索。
- 漢英對照關鍵術語:
- 人合性 = Personal Nexus (emphasizes personal relationships among members)
- 債權人 = Creditor
- 償債能力 = Solvency / Ability to repay debts
總結 (Summary):
"連帶責任公司" (Joint Liability Company - JLC) 在中國主要指普通合夥企業這類非法人企業。其核心法律特征是股東(即合夥人)需以其個人全部財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Unlimited Joint Liability)。這意味着任何一位合夥人都可能被要求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清償後可向其他合夥人追償。這種形式強調合夥人間的高度信任,但個人財産風險巨大。
來源參考 (References):
- (特别提示:雖然公司法主要規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明确排除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非法人企業適用公司法,反襯了連帶責任公司的法律定位。相關條款如第五十七條等提及企業法人責任獨立原則)。
- (核心法律依據,明确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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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擴展解釋
連帶責任公司并非我國法律明确規定的公司類型,但該表述通常指公司股東或相關主體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連帶責任的法律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指兩個以上責任人需對同一債務承擔全部清償義務,債權人可要求任一責任人全額履行。其特點包括:
- 責任連帶性:每個責任人均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
- 來源多樣性:可通過法律規定(如合夥關系)或合同約定産生()。
二、公司場景下的連帶責任情形
在《公司法》框架中,股東通常承擔有限責任,但以下情況例外:
- 股東濫用權利:如濫用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0條,、)。
- 出資瑕疵:公司設立時股東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全體發起人需連帶補足(、)。
- 一人公司財産混同:若股東無法證明個人財産與公司獨立,需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63條)。
三、連帶責任與公司類型的關聯
我國法定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一般以出資額為限擔責。需注意:
- 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才承擔連帶責任,但合夥企業不屬于公司範疇。
- 所謂“連帶責任公司”更可能指向股東存在連帶責任情形的公司,而非獨立公司類型。
四、法律依據與實務要點
- 核心條款:《民法典》第178條、第688條(連帶保證),《公司法》第20條、第30條等。
- 舉證責任:債權人需證明股東存在濫用行為或出資瑕疵()。
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文本或咨詢專業律師,以準确界定具體案件中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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