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trustee
commonality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一、術語定義
"公共受托人"指由政府依法指定或授權的獨立機構/個人,代表社會公衆或特定群體管理信托資産、執行遺囑或監督慈善項目。其核心職責是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受托事務的透明性與公正性(《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英文對應術語為Public Trustee,強調其法定性(statutory role)與非營利性(non-profit nature)。
二、法律特征與職能
公共受托人通常依據《信托法》或專項立法(如《公共受托人法案》)設立,例如英國公共受托人辦公室(Public Trustee Office)直接隸屬司法部,負責管理無遺囑遺産或弱勢群體資産 。
區别于私人受托人,公共受托人需脫離商業利益,以獨立身份管理資産。如香港特别行政區《公共受托人條例》規定其不得從信托中牟取私利(香港律政司,第484章)。
在公益信托(Charitable Trust)中,公共受托人監督資金用于教育、環保等公共領域,例如中國《慈善法》要求民政部門擔任監督角色(民政部《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第21條)。
三、應用場景
權威來源參考
(注:部分鍊接需結合屬地法律實踐訪問,内容更新日期截至2024年)
“公共受托人”是信托法律領域的一個術語,結合相關搜索結果,具體解釋如下:
公共受托人是指共同受托人,即當一項信托財産由多個受托人共同管理時,這些受托人統稱為公共受托人。他們共同持有信托財産的法定所有權,并協同處理信托事務(如財産分配、投資管理等),需按照委托人的意願及法律規定履行職責。
單一受托人由個人或單一機構獨立履行職責,而公共受托人強調多人協作,通常適用于涉及複雜資産或需要專業分工的信托場景(如大型遺産、公益基金等)。
公共受托人需遵守以下原則:
常見于遺産信托、慈善信托或企業資産托管等需多方監督的領域,以确保信托目的實現和風險分散。
部分搜索結果(如)對“公共受托人”的定義可能與特定法域或案例相關,建議在實際法律問題中結合具體法規或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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