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 contract
commonality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公共契約(public contract)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特征
公共契約(public contract)指由政府機構或其他公共主體與私人實體籤訂的,以履行公共服務或公共職能為目的的協議。其核心特征包括: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二、與相近概念的區分
公共契約屬于行政協議的子類,但更強調公共服務外包(如PPP模式),而行政協議涵蓋更廣的政府協商行為。
後者為政治哲學概念(如盧梭理論),指公民與國家的隱性權利讓渡關系,無法律約束力;公共契約則是具象的法律文件。
三、典型應用場景
(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範法》)
四、法律效力與争議解決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單方調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契約,但需補償相對方損失(參考法國行政合同理論)。
通常通過行政訴訟或仲裁處理,部分國家設立專門行政法院(如法國)。中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關于行政協議的訴訟規則。
權威參考文獻
(注:為符合原則,本文定義與分類參考中外權威法律典籍及國際組織文件,避免主觀解讀。)
"公共契約"是指在一定公共領域或區域内,為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多方權益而制定的共同約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共契約是多方參與者(如居民、管理機構等)通過協商達成的書面或共識性協議,主要應用于住宅小區、社區等公共空間,通過明确權利義務關系來規範公共資源使用和居民行為。
在住宅小區中,公共契約包含:
維度 | 公共契約 | 普通契約 |
---|---|---|
適用對象 | 不特定多數人(如業主) | 特定籤約方 |
約束範圍 | 公共空間行為規範 | 私人權利義務關系 |
制定程式 | 需公示并集體協商 | 雙方直接籤署 |
注:以上分析綜合了物業管理領域的權威定義和社區管理實務,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建議查閱《物業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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