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證英文解釋翻譯、供證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depose
分詞翻譯:
供的英語翻譯:
confess; feed; for; lay offerings; offerings; own up; supply
證的英語翻譯:
card; certificate; evidence; proof
專業解析
"供證"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指在司法程式中,當事人或證人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或證據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可以從漢英詞典的角度拆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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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義拆解與基本含義
- 供 (gòng): 在“供證”一詞中,“供”指“提供”、“供給”、“陳述”。在法律語境下,特指當事人或證人向官方(如法院、公安機關)陳述事實、交代情況。
- 證 (zhèng): 指“證明”、“證據”、“證言”。即用來證明事實真相的材料或陳述。
- 合義: “供證”即指“提供證言或證據”的行為,尤指在案件調查或審判過程中,當事人或證人向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或提交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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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翻譯 (核心對應詞)
- To testify: 這是最核心的翻譯,指在法庭上或宣誓後正式提供證詞。例如:"The witness was called to testify." (證人被傳喚作證)。
- To give evidence: 含義廣泛,指提供任何形式的證據(包括口頭證言)。例如:"He refused to give evidence against his friend." (他拒絕提供對他朋友不利的證據)。
- To make a statement: 指(向警方或法庭)做陳述、供述。例如:"The suspect made a statement to the police." (嫌疑人向警方做了供述)。
- Testimony: 作為名詞,指證詞、證言本身。例如:"The court heard his testimony." (法庭聽取了他的證詞)。
- Evidence: 作為名詞,指證據(包括證言)。例如:"His confession was key evidence." (他的供詞是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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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語境下的具體含義與應用
- 主體: “供證”的主體通常是案件的當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被告)或了解案情的證人。
- 對象: “供證”的對象是行使司法權的機關,如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
- 内容: “供證”的内容是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信息,可以是:
- 口頭陳述: 在詢問、訊問或庭審時所做的口頭證言或供述。
- 書面材料: 提交的書面證詞、自述材料、情況說明等。
- 物證線索: 提供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或線索(雖然“供證”更側重言辭證據,但有時也涵蓋提供線索的行為)。
- 目的: 旨在幫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為案件的公正處理提供依據。
- 性質: “供證”是公民在訴訟中應盡的義務(尤其對證人而言),同時也是當事人行使辯護權或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證人作證通常要求如實陳述,故意作僞證需承擔法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法定的證據種類之一。
“供證”在法律漢語中,核心意思是(當事人或證人)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或證據(尤指口頭或書面陳述)。其最貼切的英文翻譯是to testify 或to give evidence (specifically testimony),名詞形式常用testimony。它是在司法程式中查明事實的關鍵環節,具有特定的主體、對象、内容和法律效力。
參考來源:
- 法律術語的通用定義可參考權威法律詞典或司法實踐。例如,中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規定體現了“供證”的核心内涵。
- 漢英法律詞典通常将“供證”譯為 "testify", "give evidence", "testimony"。具體釋義可查閱專業法律詞典或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威科先行等)。
網絡擴展解釋
“供證”是司法領域中的專業術語,主要涉及口供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 供:指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訊中提供的陳述(包括自述或認罪内容),屬于言辭證據。
- 證:指其他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客觀性證據。
二、供證關系的核心
指口供與其他證據形成的時間順序和邏輯關聯,分為兩種類型:
- 先供後證:根據口供獲取隱蔽性證據(如兇器、贓物),若證據與口供高度契合,可強化事實認定。
- 先證後供:已有其他證據再獲取口供,需謹慎審查口供是否受外界影響或存在虛假可能。
三、司法實踐意義
- 印證作用:口供需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避免“孤證定案”。
- 證明力差異:先供後證模式下,若通過口供獲取隱蔽證據(如埋屍地點),其證明力更強。
- 風險防範:先證後供時,需排除刑訊逼供或誘導性取證的可能性。
四、注意事項
- 客觀性優先: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的證明力通常高于口供。
- 真實性審查:需結合供證關系判斷口供是否受污染,避免“以供代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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