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alvage award
救助報酬(Salvage Remuneration)是海商法領域的專業術語,指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對遇險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産實施有效救助後,救助方依法獲得的補償性報酬。其核心遵循"無效果無報酬"(No Cure, No Pay)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79條,構成救助報酬需滿足三個要件:①存在真實的海上危險;②救助行為屬自願施救(非履行既定義務);③取得實質性救助效果。計算标準包含獲救財産價值(通常不超過獲救價值的30%)、救助作業的難度與風險、救助方投入的專業設備與技術水平等因素。
國際實踐中參照《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第13條,特殊情況下(如環境損害風險)可突破"無效果無報酬"原則。中國海事局公布的典型案例顯示,2023年南海救116輪對擱淺貨輪"新榮耀號"的成功救助,最終裁決救助報酬為獲救船貨總值的18.7%。
該制度通過平衡施救者權益與被救者利益,有效維護海上航行安全,其雙語法律定義詳見《元照英美法詞典》"salvage"詞條釋義體系。
救助報酬是海難救助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救助人對遇險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産實施有效救助後,依法或依協議獲得的酬勞。其核心原則和要點如下:
針對環境保護需求發展出的補充制度:
根據《海商法》和公約,主要考慮:
主要由《1910年救助公約》确立規則體系,我國《海商法》第179-192條作出具體規定,明确救助報酬請求權屬于法定優先債權,優于一般海事請求權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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